违规被警告后仍未整改 柳江一药店被责令停业整顿并被处罚1.1万元
执法人员对违规药店进行查封
记者 帅君 通讯员 韦军花
晚报讯 近日,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柳州一和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基隆健乐店因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被处罚11000元,并被责令停业整顿。
【案情回放】2019年10月30日,柳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来到柳州一和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基隆健乐店检查时,现场发现该药店存在未对经营场所温湿度进行监测并记录、处方药开架陈列和销售、从连锁总部之外购进药品、未使用计算机系统对药品购销存等环节进行管理等多项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执法人员随即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2019年11月5日前完成整改,并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
然而,2019年12月6日,执法人员来到该药店进行复查,发现该店使用计算机系统对药品进货、验收、陈列、销售等环节的管理仍未按要求整改。柳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该药店作出罚款11000元,并责令其停业整顿。
【法律解析】《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即GSP)是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七十八条规定: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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