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信息被盗用背欠款 一市民被银行起诉讨债 法院查明真相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记者 付华周
通讯员 覃柳面 骆丽华
没有向银行借钱,也未开办任何信用卡的市民柯先生,却莫名其妙地被某银行柳江支行(以下简称“某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他归还信用卡欠款本息。柳江区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逐渐查清事实真相——有人盗用柯先生的身份信息在银行开了信用卡并刷卡消费。2019年6月,法院依法驳回了某银行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去年3月,某银行将柯先生起诉到柳江区人民法院,要求柯先生归还其透支的某银行信用卡本金、利息以及逾期还款的违约金共计5.9万余元。某银行称,柯先生于2013年6月向该行申请开立信用卡,并签字予以确认,后从当年7月24日起开始使用这张信用卡进行消费。柯先生在透支款项到期后,于2015年5月24日产生逾期,虽能按期归还部分款项,但仍存在严重拖欠现象。该行经多次催收未果,遂将柯先生告上法院追讨欠款。
然而,58岁的柯先生对此却感到莫名其妙。他辩称,自己从未向某银行申请开立信用卡,信用卡申请表上的签名不是他本人所签。此外,某银行所提供的收入证明书显示其为某贸易公司员工,可事实上他本人无业,这份证明书系假证明。另外,他本人名下只有一套位于鱼峰区的自住房产,可某银行却提供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欲证实其购买了柳北区的一套房屋,他认为某银行提供的这份购房合同也是假的,伪造了其签名。同时,柯先生还表示,他从未收到过某银行任何催款的通知。
柯先生认为,涉案信用卡所欠款项与他无关,不应由他承担还款责任;某银行办理信用卡时,在没有面签的情况下,仅凭身份证复印件就为他人开立信用卡并交由他人使用,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某银行自行承担。因此,柯先生请求法院驳回某银行的诉讼请求。
鉴于原被告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法院为查明事实,遂根据柯先生的申请对该案关键证据即涉案信用卡申请表上的签名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该申请表上的签名确实不是柯先生本人亲笔书写。随后,法院进一步调查发现,办理该信用卡时所提供的“柯先生”工作场所、联系地址及其他银行流水等个人信息均与柯先生的现实情况不符。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某银行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目前,个人身份信息被不法分子盗用的现象愈加频繁发生。该案是一起典型的信用卡纠纷案例,法院依据签名司法鉴定及相关办卡佐证材料认定涉案信用卡非柯先生所持有,依法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此案能警醒广大市民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等涉及个人身份信息的相关材料,在使用身份证复印件时可以备注用途,以防被他人冒用。另一方面,此案也为银行办理信用卡业务时可能出现的一些不规范操作敲响了警钟:银行在办理信用卡业务时,应该认真审核申请人的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真实有效,确保办理信用卡是申请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防止出现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卡的行为。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点评】
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代表、市农业农村局调研员吴乐:
这几年,公民身份信息的保护一直都是社会的热点议题,不少老百姓因为身份信息被泄露、盗用,遭遇诈骗、信用透支等问题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柳江区人民法院的这个判决是对公民身份信息遭到盗用以后的有效维护,也给老百姓今后在遭遇类似情况时的维权作了指引。当然,我们应该从源头上避免类似案件的产生,要保护好自己的身份信息,需要使用身份信息的单位也要认真核查,依法使用、保管公民的身份信息,不给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
市第十二届政协委员、广西佑成律师事务所主任唐劲松:
近几年来,居民身份证信息被泄露、被盗用的情况时有发生,侵犯了公民的合法利益。在这过程中,获取身份证信息的一方应当负担对身份信息真实性的形式审查,甚至是实质审查义务,例如现阶段入住酒店办理登记,都需要将办理人与身份证信息、照片记录比对。本案中,作为银行一方,在办理信用卡时应当遵循严格办理流程和手续,并肩负核查、比对信息真实性的义务。如因银行履行该义务存在瑕疵,导致办理信用卡业务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愿,风险责任需要由银行方承担,柳江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彰显了社会正义和法律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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