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销售自家养殖的猪肉 柳江区一摊贩被罚10万元
记者 帅君
晚报讯 近日,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行政处罚信息,柳江区一路边摊贩因无证销售自家养殖的猪肉,被罚款10万元。
今年5月6日,该局在开展严厉打击销售私宰肉等违法行为“百日行动”联合整治专项活动中,执法人员依法对柳江区穿山镇穿山客运站对面马路边摊销售的猪肉进行检查时,当事人未能出示营业执照,其销售的猪肉没有动物检疫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其也未能出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当事人覃某涉嫌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40.56斤猪肉和11.48斤生猪产品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立案调查。
经查实,5月6日,当事人覃某在柳江区穿山镇穿山客运站对面马路边摊上销售的猪肉及生猪产品,摊位上摆放有用于违法经营肉品的经营工具,未发现覃某的猪肉及生猪产品的销售票据等相关记录。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覃某及其妻子拒绝检查,拒绝在相关文书上签字,并将涉案猪肉强行搬走。在柳江区穿山派出所民警的协助下,执法人员将被覃某搬走的涉案猪肉(40.56斤猪肉和11.48斤生猪产品)予以扣押。
覃某称,其经营的生猪产品是在柳江区二基地屠宰场宰杀的,但未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6月18日,覃某提供了2019年5月6日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复印件。经柳江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核查,认定当事人提供的复印件不是2019年5月6日从动物检疫出证系统开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经核实,覃某宰杀的生猪为自己养殖,并以10元/斤的价格销售了具体数量不清的猪肉及生猪产品。该局根据当时市场行情进行核算,每头生猪价格在2000元以下,故该案的货值金额2000元以下,违法所得无法核实。当事人覃某从事上述经营活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覃某因无证销售生猪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构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和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于近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给予10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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