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国有财产 柳州市环卫处原正、副主任被判刑
近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柳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原主任苏庆、原副主任潘志锋贪污案作出二审判决,裁定维持柳江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维持原判。苏庆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潘志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40万元。两人经私分得到的赃款全部没收,上缴国库。
△ 苏庆庭审
案件详情
苏庆和潘志锋二人自2012年起任柳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正、副主任。环星公司是环卫处出资成立的国有控股企业,是环卫处的二层机构,张乾继(另案)、陈克佳(另案)先后在环星公司任总经理和副经理。张乾继在任环星公司经理期间,发现还有剩余利润。2014年初,张乾继在向潘志锋汇报商量,报苏庆同意后,张乾继利用其开设的两家空壳公司,在没有与环星公司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签订合同、虚构业务往来凭证等形式将环星公司的利润资金转入两家空壳公司,后套现取出,一部分用于处理环星公司没有发票的开支,另一部分用于私分。
2014年至2017年期间,苏庆分得106万元,潘志锋分得106万元,张乾继分得74万元,陈克佳分得3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
苏庆、潘志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与环卫处中层干部张乾继、陈克佳共同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国有财产私分,均已构成贪污罪,潘志锋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法院在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后,判决苏庆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判决潘志锋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40万元。二人所获赃款均全部退还,上缴国库。
苏庆、潘志锋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柳江法苑”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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