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抢夺他人金饰 一男子被判刑1年零1个月

柳州晚报 2018-05-02 12:02 大字

○○通讯员 卢秋利 记者 李澜

晚报讯 一男子因没有钱花,多次抢夺他人财物换钱用。近日,柳江法院认定该男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零1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6652.75元。

2017年8月6日,家住柳江区进德镇的被告人韦某和颜某到百朋镇百朋街购买毒品吸食,后韦某在买奶茶的途中遇见正在买东西的韦某音。看到韦某音的脖子上戴着一个黄金吊坠,韦某走近韦某音趁其不备伸手将其戴在脖子上的黄金吊坠抢走,后通过颜某将抢得的黄金吊坠销赃。该黄金吊坠价值1322.75元。

随后韦某更是变本加厉,两个月内再犯案5起。

2017年8月23日,韦某在柳江区东三街看完“***”资料后发现没钱了,恰好遇见耳朵上戴着金耳钉的兰某,便跟在兰某后面。在经过一条小巷子时,其趁兰某不备,将兰某戴在耳朵上的金耳钉抢走,销赃得款320元。8月31日,又没钱花的韦某在柳江区东三街趁刘某不备,从刘某背后将其戴在耳朵上的一对黄金耳环扯下后逃走,销赃得款300元。

2017年9月6日,韦某在柳江区北大街一诊所旁,将韦某美戴在脖子上的一条黄金项链、一个黄金吊坠抢走,价值4565元,销赃得款463元。同月29日,韦某又在柳江区北大街,抢夺罗某戴在耳朵上的一只黄金耳钉,销赃得款135元。

2017年10月2日,韦某在柳江区农贸市场,抢得廖某一对千足金耳钉,价值807.8元。同一天韦某在柳江区进德镇被民警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韦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次故意犯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韦某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综合全案情况,决定对韦某从重处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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