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柳江县县长田雯受贿案一审宣判 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钱款397.3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通讯员 黄其明 记者 李澜
晚报讯 昨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原柳江县县长田雯受贿案,对被告人田雯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对其受贿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市中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6年,被告人田雯在担任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柳江县委副书记、柳江县县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土地开发、参与和推进棚户区改造、审批办证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文和宇、李正亚等人给予的钱款共计397.3万元。
市中院认为,被告人田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97.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田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并主动退出受贿所得的大部分赃款,具有法定和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等,法庭根据田雯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对于是否上诉,田雯表示将考虑几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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