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消委会点评“2017年度广西消费维权典型案例”这些“坑”你陷过吗?

桂林晚报 2018-03-08 12:16 大字

2017年广西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6日发布。广西消委会对这些案例进行了剖析,并逐一点评,既警告涉案企业要守法诚信经营,又提醒消费者擦亮双眼,防止再次受到类似的坑害。

●南宁恒创房产中介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权案

去年4月10日,吴女士向南宁市工商局举报称,不久前其通过南宁恒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购买一套住房。此后,当事人经常打电话进行业务推销,让吴女士备受侵扰。

工商部门经查得知,当事人及其下属51家分公司,为增加公司业绩,对采集到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及通过销售一手房采集到的消费者购房信息,未经同意进行二次收集保存,并在使用这些信息中,未经过消费者同意,采用电话形式进行业务推广,逐个询问消费者其“物业是否需要出租或出售”,定向强制推广居间服务,严重侵扰了消费者生活。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属于“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南宁市工商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广西消委会点评:本案是典型的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权案件,如果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广西骑客天下“大学生购车优惠活动”消费侵权案

去年3月15日,数十名大学生向南宁西乡塘区工商和质监局(以下简称工商质监局)投诉称:广西骑客天下助力自行车经营部利用“大学生购车优惠活动”,以广西骑客天下互联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的名义,与消费者签订购车协议,约定消费者在该经营部购车只需支付30%购车款,再与“分期乐”消费贷款公司签订余款贷款协议就可拥有该车,消费者的贷款还款由当事人按月向消费者返现,消费者再还给消费贷款公司。协议签订并返现2个月后,当事人违反协议停止返现,导致消费者需自行垫付分期还款。

工商质监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规定,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同意退还消费者垫付款项,承诺按原来协议继续按月返现给消费者。调解结束后,工商质监局进一步调查发现,当事人开展该活动共吸引799名消费者参与,涉及需返现的金额巨大,涉嫌犯罪,即将案件线索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广西消委会点评:本案受害者几乎都是在校大学生,一是由于其思想单纯、警惕性不高,二是骑客天下公司设置消费陷阱、诱导学生上当受骗。

柳州市棋俊通信“0元购机”陷阱案

去年3月1日,柳州市柳江县工商和质监局(以下简称工商质监局)接到梁先生等49名消费者的联名投诉举报称,柳江县棋俊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以“0元购机”为幌子,诱导消费者以个人名义采取“虚报、多报”的方式,向某消费金融公司办理相当于手机价款两倍左右的消费贷款,然后交由当事人投资运营,以投资运营所得利润返还消费者购买手机款。但事与愿违,出现了消费者频频被金融消费公司催促归还消费贷款本息的情况,因此消费者请求工商质监局维权。

工商质监局立案调查,促成当事人通过全额承担消费者消费贷款本息偿还,终止消费者金融消费贷款合同的方式,全额退赔梁先生等49名消费者消费贷款本息28万元,并给予消费者每人200至1000元不等的精神赔偿。由于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工商质监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广西消委会点评:该消费纠纷为典型的误导消费案件。通过虚假承诺引诱消费者与其达成交易,消费者看似获得了实惠,实则将自己的合法权益置于一个未知状态。

●桂林榕湖国旅中银山水会酒店分公司预付卡消费纠纷案

去年2月以来,桂林市工商局旅游市场管理分局(以下简称旅游分局)陆续接到106名消费者投诉,反映持有桂林榕湖国际旅游公司中银山水会酒店分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VIP会员卡的消费者卡内余额未消费完,因当事人停止营业,致消费者不能消费且卡内余额不能退的情况,涉及金额20余万元,单张会员卡所剩余额最多的有10300元,最少的有近百元。

旅游分局即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并多次约谈当事人,组织双方调解。同时,桂林市消费者协会及时在媒体上公开向当事人发出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劝谕书》。在旅游分局、消费者协会共同努力下,当事人最终同意将消费者持有的VIP会员卡更换为“悦泉会员消费卡”和“康芝霖会员消费卡”继续消费使用。截至同年7月12日,已有106名消费者在指定地点办理换卡登记手续,挽回经济损失213139元。

广西消委会点评:当前预付款消费维权难的主要原因是,没有收款发票,没有服务合同,没有明确责任,随便停业、跑路、搬迁。为此,新修订的《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明确规定,经营者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满6个月后,方可发售预付费消费卡。预付款消费经营者与消费者必须订立书面合同,明确责任与义务;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将按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执行。

玉林市容县摩托车自燃消费赔偿案

去年6月,梁先生在容县容西鹏车行摩托车经销店(下称当事人),购买新大州本田牌摩托车一辆,价格9600元。2017年7月23日,梁先生驾驶该摩托车到容西镇平坡村干农活,并将摩托车停放在路边。几个小时后,摩托车突然发生自燃并烧毁。梁先生认为是摩托车质量问题导致摩托车自燃,找当事人论理要求其赔偿损失,但当事人以没有消防部门出具的非人为纵火相关证明和该车自燃是由车辆质量问题造成的认定书为由拒绝赔偿。无奈之下,梁先生向容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请求维权。

同年8月1日,该摩托车生产厂家从南宁派维修人员到容县对自燃摩托车做了相关的检测。结果证明:摩托车自燃是由于线路以及天气问题引起的。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当事人赔偿梁先生一辆全新的摩托车。

广西消委会点评:本案中,梁先生能获得赔偿一辆新车,关键是该摩托车厂家对自燃摩托车做了相关的检测。本案提醒广大的消费者,如遇类似车辆自燃,请第一时间拨打119火警电话,并拿到由消防部门出具的非人为纵火以及车辆自燃是由车辆质量问题造成的相关证明。

●南通艾洁菲公司虚假宣传误导老年人消费侵权案

去年7月11日,靖西市工商局12315中心接到市110转来的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称:靖西市不少中老年人在一酒店二楼宴会厅参加由南通艾洁菲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组织的健康讲座,当事人的销售人员向老年消费者推销“养生枕头”等保健产品,宣称其“能软化血管,治疗高血压、心脏病,预防脑血栓和中风等,特别对风湿病有奇特疗效”。听课老年人信以为真,争相购买。老年人发现上当后要求退货时,销售人员以产品无质量问题为由拒绝退货。无奈之下老年人消费者向工商部门投诉请求依法查处并协调赔偿损失。

工商部门查实,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产品属普通产品,并不具有治病功效。当事人诱骗41位老年人购买其产品,货值13.92万元。经工商部门组织调解,当事人退回了消费者全部购货款。对当事人虚假宣传误导行为,工商部门依法做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广西消委会点评:本案提醒广大老年人消费者,遇到类似“忽悠”招数最好提高警惕,避免落入消费陷阱。

■相关链接:

广西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一、南宁恒创房产中介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权案

二、广西骑客天下“大学生购车优惠活动”消费侵权案

三、柳江县棋俊通信“0元购机(手机)”陷阱案

四、桂林榕湖国旅中银山水会酒店分公司VIP会员预付卡消费纠纷案

五、防城区江山海景酒店设施隐患伤人赔偿案

六、钦南区胜达通讯经营店销售假冒品牌手机消费侵权案

七、容县摩托车自燃消费赔偿案

八、南通艾洁菲公司虚假宣传误导老年人消费侵权案

九、钟山县汽车质量问题消费纠纷案

十、忻城县黄某售农药误导致17位农户损失赔偿案

据《南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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