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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两级法院 集中宣判18起毒品案

南宁晚报 2017-06-27 04:16 大字

本报讯(记者 蒋爱云 通讯员 曾德昊 孙晓梅)刘某原以为把毒品藏在备用轮胎内就能躲过盘查,未承想早已被公安机关盯上。昨日是“6·26”国际禁毒日,南宁市两级法院分别对18起毒品犯罪案件进行宣判, 20名被告人非法贩卖、运输、持有毒品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无期徒刑不等刑期,其中刘某被判处无期徒刑。

去年8月30日14时许,刘某和雷某从柳州市驾驶一辆别克车运送毒品到南宁市。同日18时许,公安人员在南宁市兴宁区五塘镇322国道五塘收费站往市区方向出口处,将雷某驾驶的别克轿车截获,并对雷某和坐在副驾驶座的刘某及该轿车进行搜查。

民警搜查后,发现车尾厢备用轮胎内有异常,于是在刘某、雷某随车的情况下,驾驶别克轿车行驶至北湖路一家汽车修理厂,依法对该车车尾厢备用轮胎进行拆解搜查。最终,在备用轮胎中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2包(共净重889.5克)、毒品氯胺酮5包(共净重4962.4克)。

随后,民警依法对别克轿车搜查,从车辆后排座位上一个灰色双肩包中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1袋(净重3.98克)。次日17时许,民警又对刘某位于友爱路某小区的住房进行搜查,从主卧室梳妆台上查获甲基苯丙胺1袋(净重3.15克)、主卧室电脑桌右边抽屉内查获甲基苯丙胺1瓶(净重3.37克)以及甲基苯丙胺3袋(净重4.29克)。

昨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刘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罚金5000元。

同日获刑的还有被告人韦某。去年6月24日凌晨,韦某驾驶一辆小轿车从广西柳江县经高速公路到南宁市,当行驶至距离南宁市那马收费站约200米处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民警从车辆后排脚垫处查获4袋氯胺酮可疑物,共净重3995.6克;从车辆副驾驶室门边下方储物柜、车上一个双肩包内查获3包“冰毒”可疑物,共净重9.28克。经鉴定,从查获的氯胺酮可疑物中均检出氯胺酮成分;从查获的“冰毒”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昨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运输毒品罪判处韦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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