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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法》实施一周年,广西法院共发出64份人身保护令 2人因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被拘

南宁晚报 2017-03-01 09:47 大字

昨日,广西反家暴联动机制12家成员单位,在广西高级人民法院集控中心举行广西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一周年新闻发布会,自治区高院、检察院、妇联等12家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就反家暴相关问题答记者问。目前,广西已经建立较为完善的家暴介入处置体系,其中,强制报告制度、告诫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是制止家暴三大“法宝”。会上公布了自去年3月1日该法实施以来的一批典型案例,其中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实施的案例5个,检察院关于家庭暴力犯罪案例1个,公安关于告诫制度实施的案例1个,民政关于家暴受害者救助庇护2个,妇联关于代为申请人身保护令案例1个。

■典型案例剖析反家暴机制

案例:被殴打还遭拘禁 庇护中心提供帮助

31岁的陆女士与丈夫结婚后育有一个孩子。据陆女士称,婚后3年已遭受丈夫7次暴力殴打,但为了孩子和顾及面子,自己一直默默忍受。

去年2月中旬,丈夫又一次殴打她致其痛晕,还没收她的手机,不让她外出。最后,陆女士趁丈夫看管松懈之际跑回娘家,“家我是不敢再回去了”。同月25日,她来到南宁市反家暴庇护中心寻求庇护。

在接待中,陆女士向工作人员提供了一份《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书》,鉴定结论认为陆女士身体多处骨折,其身体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我对婚姻家庭不抱希望,我已经决定和丈夫离婚。”陆女士说,她主要顾虑自己患有先天性视力残疾,身体状况一直不好,需要花大量治疗费,她又没有固定工作,如果离婚,孩子有可能被丈夫夺走,心理压力很大。

庇护中心联系法官对其进行开导,告诉她如果遭受如此严重家暴属实,从法律角度来说,其丈夫有可能已经构成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其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心理咨询师随后对陆女士进行了心理疏导。

●典型意义:

现实生活中,不少家暴受害人受“家丑不可外扬”思想意识影响,加上担心行政司法机关介入家庭矛盾后会导致自己回归家庭的路被堵死,所以往往选择隐忍,不愿张扬。反家暴庇护中心汇集了紧急救助、临时庇护、心理疏导、法律咨询等职能,免费为家暴受害者提供帮助。民政部门针对家暴受害人进行庇护救助。去年全区挂牌成立了32个“反家暴庇护中心(所)”,庇护救助家庭暴力受害人184人次,其中,妇女133人次、儿童51人次。

案例:离异后殴打孩子 母亲代申请保护

2008年,阿东和阿玲协议离婚,当时4岁的儿子小天由父亲阿东携带抚养。可从2012年起,阿东经常对小天进行打骂。尤其2014年以来,生活诸多不顺的阿东把所有的不快全部发泄在儿子身上,对小天的打骂升级。

“爸爸经常打骂我,又无处可躲,我不如跳楼死了算了。”小天甚至产生自杀的念头。其母亲阿玲得知后,心如刀割,曾多次劝告阿东不要再打孩子,但其反而变本加厉,对儿子打得更厉害。

去年4月份,阿东分别用皮带、衣架等物件对儿子进行打骂。疼痛难忍之下,小天报警求助,民警出警处置时对阿东进行口头警告,但其没有收敛。有一次,小天被阿东打得嗷嗷大叫,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医院检查,小天不但身上有伤,并且患上中度忧郁症和轻度焦虑症。阿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小天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到阿东居住的社区以及派出所进行调查取证,发现阿东性情暴躁,与街坊邻居交流甚少,经常以打骂的方式教育小孩。法院于是作出裁定:禁止阿东对阿玲、小天实施谩骂、侮辱、威胁、殴打,中止阿东对小天行使监护权和探视权。该裁定有效期为6个月。

●典型意义: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对受害人的法律保护措施,起到了预防、震慑家庭暴力的作用。在审理涉家暴民事案件(尤其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能够契合“反映家庭暴力发生的证据类型”(包括但不限于报警、接警、出警记录;鉴定资料、医院病历、伤情照片;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邻居证人证言;加害人保证书、手机短信;妇联、残联、社区、村委等组织、团体保存的资料等),法院则对发生过家庭暴力或存在家庭暴力予以认定。

案例:他对妻子挥刀相向 被公安机关告诫

“派出所,我要报案,我丈夫拿着菜刀要杀我。”一言不合,他拿起菜刀挥向妻子。面对失去理智的丈夫阿扬,妻子阿韦赶紧拨打110 。

去年6月12日上午,阿韦因怀疑丈夫阿扬用手机和其他女子聊天,双方发生激烈争吵,阿扬直接拿起一把菜刀向妻子挥舞,扬言要砍了她。

接到报警后,派出所民警赶到阿扬家中,先稳定双方情绪,让阿扬把菜刀放下。 随后,民警向阿扬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经过反复调解劝说,阿扬终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

民警根据相关法律及现场实际情况,对阿扬出具了家庭暴力告诫书,要求他及时纠正不法行为,严禁他对阿韦再次实施家庭暴力。阿扬接受告诫书并表示以后不再对妻子施暴。同时,民警将告诫情况通报给居委会及当地妇联。

●典型意义: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事发地派出所调派民警到达现场,及时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控制家庭暴力加害人。由于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派出所民警将告诫情况及时通报社区(村)居委会、当地妇联。公安机关、妇联责任明确,形成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整体合力。告诫书的发出,起到了制止暴力、固定证据、预防暴力再次发生的作用。去年以来,全区公安机关共发出《家庭暴力告诫书》1519份。

案例:无视保护令再施暴 丈夫被拘15天

阿琴与阿海于7年前结婚,之后她陆续生下两个女儿。没想到噩梦就此开始。不仅丈夫阿海经常借故打骂她,其家婆也因她没有生育儿子而联合阿海一起对阿琴和两个女儿进行打骂。当地妇联多次上门调处,均被其家婆赶走。

后来,阿琴又怀孕了,但阿海仍然借故殴打她。去年5月25日,生子后的阿琴刚从医院回到家,阿海就打骂她,不仅把她驱逐出家门,还联合母亲殴打阿琴,导致阿琴身体伤口开裂及背部受伤。阿琴报警后,派出所出警制止。经民警教育和警告后,阿海将阿琴送往医院救治。

同年5月30日,阿琴向广西柳江县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到阿琴所在社区妇联及派出所进行调查取证,发现阿海及其母亲都性情暴烈,阿琴多次向派出所报案,均未能制止两人实施家暴。法院作出裁定后,直接到阿海家中送达,并进行说服教育。

不料,阿海及其母亲不但没有收敛家暴行为,还对阿琴进行打击报复。在保护令保护期间,阿琴再次向法院求助。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节,依法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阿海进行拘留15天的处罚。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首次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它是人民法院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申请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在保护令有效期内,被申请人违反保护令所禁止的事项,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截至去年12月,全区法院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64个,其中仅2人因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被拘留。

(因涉及个人隐私,案例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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