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改进猪单 冒领卖猪款柳州一男子犯诈骗罪一审获刑
今报柳州讯(记者何书俊)多岁的个体户卓某一时贪念,竟然偷偷更改屠宰场中的进猪单,冒领卖猪钱款5.9万余元。日前,柳江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以卓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卓某在柳州市经营猪肉生意,年月日晚7时许,卓某来到当时的柳江县二基地屠宰场查看生猪数量,途经保安室时,发现无人值守,而桌上摆放有进猪登记本和空白的进猪单。由于平日出入屠宰场买卖生猪,所以卓某对相关业务十分了解,他进入保安室内,撕下两组空白进猪单,按照进猪登记本上面的信息伪造了两张进猪单。
次日上午8时许,卓某持其中一张伪造的进猪单到二基地屠宰场财务处,向屠宰场出纳员陆某冒领了卖猪款5.9万余元,见对方没有怀疑。随后,卓某又指使其女朋友赖某持另一张伪造的进猪单,再次到财务处冒领卖猪款。此时,陆某心生疑问,于是向该批猪的实际卖主核实情况。发现上当受骗后,陆某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当日下午5时许,民警赶到鱼峰区蝴蝶山路赖某家中,当卓某到达女友家附近时,察觉有公安民警,遂转身逃跑。民警立即上前追赶并将其抓获。
年月,柳江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将卓某起诉到柳江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进猪单,冒领他人卖猪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卓某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卓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将赃款全部追回并退还给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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