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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跳车致死 交强险不埋单由司机担责30%赔偿责任

南国今报 2014-07-17 09:07 大字

今报柳江讯(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陈菁)乘客跳车摔倒不幸身亡,承保车辆的保险公司应否承担保险责任?7月15日,柳江县人民法院就对这样一起案件作出判决,由三轮车司机承担30%赔偿责任,驳回乘客家属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请求。

2013年7月20日中午,韦某驾驶其自有的一辆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柳江县三都镇往里高镇方向行驶,期间,车上乘客卢某在车辆正常行驶中下车捡拾被风刮掉的帽子时摔倒在地并当场不省人事,之后不幸殒命。同年8月20日,柳江县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卢某承担次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韦某承担次道路交通事故次要责任。韦某在某财产保险公司为该辆车购买了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卢某家属以韦某和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柳江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1万余元。

柳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韦某使用不符合搭乘客标准的车辆搭客,存在过错,韦某应承担案件30%的赔偿责任。投保的肇事三轮车虽然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事故,但因受害人卢某是车上乘客,其是在车辆行驶状态下跳下车捡拾帽子时摔倒下地当场死亡的,综合交通事故的发生和受害人受到伤害的过程,受害人在跌倒时未与被保险车辆发生第二次接触,所以受害人卢某属于车上人员,不存在转化为第三人的问题,不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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