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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发病进学校打砸遭村民打伤因村民行为是为保护学校财产,村委会最终被判为此事埋单

南国今报 2014-01-03 14:29 大字

今报柳州讯(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戴卫云)40岁的阿廖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去年9月,阿廖突然发病并跑到柳州市柳南区帽合村一所因地陷灾害而闲置的中学内打砸,两名巡逻村民为制止其行为,将其左腿打残,因此产生赔偿纠纷,阿廖一家将涉事村民和村委会诉至法院。2013年12月31日,记者从柳南法院获悉,该案最终由帽合村村委赔偿阿廖各项损失1.2万余元结案。

2012年9月28日,家住柳江县土博镇的阿廖因精神病发作,自行离家出走至柳南区帽合村,并在位于该村的一所中学内乱砸东西。该学校因发生地陷,校内已没人上课,只有帽合村民委员会指派的村民负责巡逻看守财物。

事发时,帽合村村民吴某、王某正在学校巡逻,二人见阿廖正在学校内乱砸东西,将几处教室的玻璃打碎,便上前制止。但阿廖不予理会,后双方发生争执,阿廖被吴某二人打倒在地,直到110民警赶到现场制止了双方的打斗。阿廖随即被送到医院诊治,经检查,其肋骨和左腿多处骨折。

2012年9月30日,阿廖在家人陪同下,到广西脑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阿廖就自己的伤在明桂司法鉴定中心作了伤害程度鉴定,后该中心认定,其损伤左下肢构成十级伤残。之后,柳州市公安局银山派出所就此事组织阿廖和吴某、王某、帽合村民委员会进行调解,并于2013年2月5日出具治安(民事)调解协议书,由帽合村民委员会一次性赔偿阿廖5000元,阿廖得到赔偿后不再追究帽合村民委员会的法律责任。

后来,阿廖的家人认为他是精神残疾人,在未取得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签订的调解协议属无效协议,并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吴某、王某以及帽合村委会连带赔偿阿廖各项损失2万余元。

柳南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向银山派出所调取询问笔录并了解情况,吴某系帽合村民委员会指定的在事发中学守点村民的负责人,但吴某和王某在银山派出所均否认其殴打过阿廖。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在事发中学守点的村民系柳南区帽合村民委员会指派,因看守学校财物而将阿廖打伤,应当由帽合村民委员会承担侵权责任。

因阿廖患精神病,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监护人对其负有法定监护责任,根据阿廖提交的在脑科医院的入院记录,阿廖发病的诱因系因停药,且在其停药后其监护人任由其独自外出,其在脱离监护的情况下到事发中学处对他人财物进行毁损,进而导致吴某等人与其发生肢体冲突致其受伤,其法定监护人对此亦负有比较重大的责任。

因此,法院认为应由帽合村民委员会负担60%的赔偿责任,阿廖的法定监护人负有40%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帽合村民委员会赔偿阿廖的住院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为1.2万余元,因之前已交付5000元,故还应赔偿7000余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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