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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他人 悔罪赔偿得谅解两名男子获缓刑

南国今报 2013-11-11 16:30 大字

■以案说法

今报柳州讯(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吴汉君 黄彦鸿)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刑诉法》增加刑事和解诉讼程序,给刑事犯罪人员在刑事诉讼判决前增加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日前,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和柳江法院分别依据该程序,对两名犯故意伤害罪的被告人判处缓刑。

柳江县男子韦某因不满被害人阿增与其侄女阿娇交往,便于今年6月20日晚11时许,在柳江县三都镇某村村口,将骑电动车经过的阿增拦下,用石块砸伤他的头部和背部,导致其颅骨骨折。8月10日,韦某被民警拘传到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韦某表示真心悔过,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双方均有意愿和解。按照新的《刑诉法》规定,该案符合公诉案件当事人和解的条件,承办法官遂主持双方当事人及当事人家属进行调解。经调解,韦某除已赔付的4000元外,另外一次性赔偿阿增5000元。阿增谅解了韦某。11月6日,柳江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韦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

无独有偶。今年4月26日晚10时许,柳州男子阿勇受朋友阿喜等人之邀,到某美食城与阿芬、阿勋、阿锦等3人同桌吃烧烤、喝酒。当晚11时许,阿勇因敬酒与阿芬等人发生口角,遂掏出一把小刀将阿芬等3人捅伤。经法医鉴定,阿芬后胸部损伤构成轻伤,阿勋、阿锦轻微伤。次日凌晨3时30分,阿勇投案自首。

5月9日,阿勇与阿芬等3人自愿达成和解,阿勇支付3人医疗费6000元,一次性赔偿经济损失共两万元,取得3人的谅解。11月8日,柳铁运输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阿勇拘役6个月,缓刑一年。1

法律解读

刑事和解诉讼程序,即司法机关在加强对被害人的保护和国家追诉犯罪的前提下,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在被害人自愿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解的前提下,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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