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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导致货车停运受损失索赔4.7万 法院判赔1万元

南国今报 2013-10-08 17:20 大字

■以案说法

家住武宣县的男子陈某一直往返柳州市与武宣县从事蔬菜批发生意。今年4月,陈驾车运输蔬菜时,与男子彭某驾驶的货车相撞,彭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那么,车辆修理期间,陈停止运输蔬菜业务造成的损失该如何赔偿呢?日前,柳江县法院认定,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外,超出部分由彭某负责。

车祸酿纠纷

“我们运蔬菜的,停一天车就要损失好多钱!”10月6日下午,陈某告诉记者,他多年来从事蔬菜批发生意,由于和不少酒店签有供货合同,所以一天不运蔬菜就要承担损失。4月12日,他从柳州市区运输蔬菜至柳江县穿山镇路段,与彭某驾驶的车辆碰撞,造成他的车子损坏,且车上三分之一的蔬菜被压烂。后来,柳江县交警认定彭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双方协商,由彭某负责修复陈某的货车。但是,从4月12日发生事故至5月26日车子修好,造成陈某货车停运44天。“我要求他赔偿3万,但他只答应赔1万,最后没谈成。”陈某无奈之下,将彭某以及承保彭某车辆的某保险公司来宾市分公司诉至柳江县法院。

记者通过柳江县法院了解到,庭审中,陈某一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停运期间的损失,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因此,他请求法院判彭某赔偿货车停运期间的经济损失,以及事发当天货物损毁的经济损失共4.7万余元。

彭某一方表示,他已在5月26日修好车子,并且承担了货车相关的施救费、拖车费及场地占用费等费用,所以他不应再赔偿。保险公司则认为,彭某的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其中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保险公司仅在合理的损失范围内最多赔付2000元。

获赔一万元

10月6日下午,陈某拿出他刚刚领到的判决书。判决书上,法院认为,根据柳江县交警部门的认定,彭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应赔偿陈某的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及货车停运期间的经济损失。事发后,彭某虽已支付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和车辆施救费用,但还应赔偿所载蔬菜被毁损的损失及货车停运期间的经济损失。

但是,4.7万余元赔偿数额只是陈某按以往蔬菜的进货价与批发价计算的结果,不具有排他性和惟一性。由于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货车停运期间的经济损失,以及事发当天货物损毁的具体数额,因此,陈某要求赔偿4.7万元没有事实依据。鉴于彭某在调解时表示愿意赔偿陈某1万元,法院判定双方赔偿数额为1万元。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最终,法院于9月30日判定,陈某的财产损失1万元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000元,不足的8000元由彭某给予赔偿。1

今报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陈超 覃初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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