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喝出人命 酒友共同担责
拍案惊奇
喝酒竟然喝出了人命,这是谁也不愿发生的情况。昨日,柳江县法院对这起“喝酒喝死人”的离奇索赔案作出一审判决,3名同饮者分别被判承担5%至10%不等的过错责任,并对死者进行8000元至1.4万余元不等的赔偿。
好友相聚喝醉
阿勉与阿洋均系柳江县成团镇某村村民。3月26日晚7时许,以前的工友阿红与阿参到阿勉家吃饭喝酒,阿洋亦加入到酒席当中。
之后,阿洋离席回家,阿勉、阿红及阿参仍继续喝酒。至晚上10时许,阿参喝醉后,睡在阿勉客厅沙发上。3月27日零时许,阿勉呼喊睡在沙发上的阿参时,发现其情况异常,与阿红一起确认阿参已不省人事后,两人报警。
后经医务人员确认,阿参已死亡,系酒后猝死。阿参的兄弟姐妹4人与3名共同饮酒者就相关赔偿事宜交涉未果,遂起诉至法院。
同桌饮酒担责
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3名被告与阿参相约共同在酒桌上喝酒,相互间负有规劝、提醒、照顾的义务。阿参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知道自身状况以及饮酒的危害,仍然放纵自身行为,对其死亡应自负75%的责任。阿勉作为酒宴的组织者和家主,应对来客尽到更多的安全保障和劝诫、救助义务,但直到阿参酒醉时才散席,且任由其躺卧在其客厅上睡觉,存在明显过错,故应对阿参的死亡后果承担10%的责任。阿红系阿参的工友,对阿参的身体状况及酒量应有所了解,但直到阿参醉酒后躺卧在客厅沙发时,仍未尽必要的照顾义务,且不能证明喝酒时已对其进行了及时的提醒和劝诫,存在一定过错,亦应承担10%的责任。阿洋此前虽与阿参素不相识并提前离席,但其基于与同桌饮酒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未因此消除,其不能证明对阿参已进行了及时的劝诫和提醒,故亦存在过错,只是过错较小而已,应承担5%的责任。柳江县法院遂结合相关死亡赔偿金赔付标准,作出上述判决。2
今报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韦初张 黄黎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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