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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摩托 撞上大货车伤者家属索赔上百万,货车司机被判赔19万余元

南国今报 2013-10-22 16:58 大字

今报柳州讯(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韦贵志)今年3月,柳江县男子吴某无证醉酒驾驶摩托车与宋某驾驶的货车相撞致残,经事故责任认定,吴某承担事故八成责任。吴某家属将宋某诉至法院索赔百万元,法院最终判宋某承担20%的事故责任,赔偿19万余元。

3月22日上午10时50分,吴某驾驶两轮摩托车从柳江县县城兴福路向西行驶至与利业路交叉路口时,车头与宋某驾驶的货车左后轮及车厢部位发生侧面相撞,吴某受伤。事发后,柳江县交警部门认定,吴某在事故发生时血液检测的酒精含量是234毫克/百毫升,属于醉酒驾驶。吴某无证醉酒驾驶未经登记的二轮摩托车,未让右侧的来车先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宋某驾驶机动车未能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拐弯,是造成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最终,交警认定,吴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即80%,宋某负次要责任即20%。

吴某受伤后,先后在广西脑科医院、柳州市工人医院住院,为货车承保的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支付医疗费1万元,宋某支付1万元。5月13日,柳州市金鼎司法鉴定所作出伤残鉴定书,确认吴某的伤构成一级伤残,需一级护理,颅骨修补费用约需5万元。因吴某家中上有老下有小,吴某致残让整个家庭损失巨大,其亲属多次追索,保险公司和宋某拒不赔付,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及宋某赔偿住院费、伤残赔偿金、抚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0多万元。经调解,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11万元给吴某,吴某家属遂只将宋某列为被告索赔。

柳江县法院审理认为,吴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已支付了12万元,当予以扣减,余97万余元,由吴某自行承担80%,宋某承担20%,即19万余元,扣除已付1万元,最终,法院判处宋某支付18万余元赔偿给吴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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