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挨撞伤 照样判拘役因其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今报柳州讯(记者何书俊 实习生易芳 通讯员冼旎文)柳江县男子李某驾驶摩托车在柳州市西环路被一货车撞翻,导致受伤。经交警部门检测,李系醉酒驾驶,要承担事故一半责任不说,8月12日,柳南区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2年5月19日凌晨3时20分,李某与朋友饮酒后,驾驶摩托车到西环路某塑料件厂门前路段时,被一辆货车撞翻。事故造成两车损坏,李某受伤。
经交警部门调查,事发时,货车司机何某驾驶货车未及时避让,在右转弯过程中与驾驶摩托车直行的李某相撞。而经检测,李某血液的酒精含量为154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最终,柳南交警大队对此次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确认李某、何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李某于2012年6月8日被柳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检察机关指控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于今年8月2日向柳南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的罪行,法院依法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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