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疑遭人举报 合伙敲诈勒索泄愤之后终领刑
今报柳江讯(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陈超)柳江县男子王某因怀疑自己被警方拘留是被另一男子韦某举报所致,于是在被警方释放后,纠集钟某等人将韦控制住,并对其进行敲诈勒索。8月21日,柳江县人民法院对该敲诈勒索案作出一审判决。
王某与韦某曾一起做过生意。2011年,王曾因涉嫌抢夺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因犯罪证据不足,检察机关对其作存疑不起诉处理。2012年3月,王从柳江县看守所释放后,认为是韦向公安机关举报造成其被关押。于是,通过朋友介绍,王找到了曾因非法拘禁过他人被判刑的钟某帮忙“教训”韦。
2012年3月21日,王、钟两人一起找到韦,威胁韦赔偿王因被关押造成的损失共计2.1万元。韦迫于对方人多,只好答应,并拿出4000元交给王。当年7月底,王又找来钟及同案人覃某、方某(两人均另案处理)等人一起找到韦,再次威胁韦交出剩下的1.7万元。韦迫于对方殴打恐吓,写下一张7000元的欠条交给王。随后,一伙人将韦押回家,由钟跟随韦进韦家拿出1万元现金交给王。一伙人得钱离开后,韦立刻向公安机关报案。
今年3月14日,潜逃在外的王某被柳江县警方抓获归案,5月14日,钟某也最终落网。归案后,钟主动向韦退赔了1.4万元。
8月16日,柳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敲诈勒索案。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纠集被告人钟某以威胁的方法向他人索要钱财2.1万元,数额较大,两人的行为共同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王某提出犯意、纠集同伙对被害人实施勒索,索得钱财归其一人所有,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组织、参与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钟某在他人授意下,帮助实施勒索,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另外,钟某能主动向被害人退赔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8月21日,柳江县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王某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钟某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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