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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无钱上网 三少年结伴抢劫忻城法院发出首张禁止令,禁止其中两少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营业性网吧

南国今报 2013-07-03 11:45 大字

7月1日,忻城县法院对一起抢劫案作出一审判决,其中两名网瘾未成年被告分别领刑并得到缓刑判决。该法院发出了首张禁止令,禁止两被告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营业性网吧。记者了解到,因为首次适用禁止令,当地司法部门表示对于如何执行,尚需摸索。

少年结伴山路边抢劫

网瘾发作,为了找钱上网,未成年人张华、蓝平(两人均为化名)和朱河(化名,未满14周岁,另案处理)合谋后,想到了到偏僻处实施抢劫。2012年5月11日,他们分别携带西瓜刀、匕首和钢管,在该县思练镇老虎山(地名)脚下的一条小路上抢劫一男子,当场抢得417元。

案发后一个多月,张华到公安机关投案,供认了这一抢劫事实。落网后,三人退赔给被害男子412元,另外5元因三人对赃款总数的意见不一致,没有退还。不过,被害男子表示放弃三人赔偿经济损失5元的要求。

据调查,张华初中毕业后回家务农,平时爱好到网吧上网玩游戏,其父因忙于生计,疏于对其管教;蓝平平时则表现良好,但初中毕业后开始频繁到网吧上网,父母常年在外打工,未能对其有效监管。他们结伙实施抢劫的主要原因,是法律意识淡薄,自制力差,并到不宜未成年人进入的营业性网吧上网。

禁止令执行尚需摸索

经审理,忻城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张华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1年6个月;蓝平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二人并处罚金若干。同时,法院还对两人发出了该县首张“禁止令”,即两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不得进入营业性网吧。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禁止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忻城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法院判决生效后,禁止令由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具体执行。但因为当地司法局之前没有适用过禁止令,对于该如何执行他们表示暂无应对措施,还需要摸索。

各地以定期报到为主

为此,记者了解了柳江县首张“禁止令”的实施情况:2012年5月,柳江县百朋镇两未成年被告因缺钱上网娱乐,在街上抢手机、钱包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法院发出了“禁止令”:要求两人在缓刑期内,禁止到营业性网吧、KTV等娱乐场所。

具体执行该禁止令的百朋镇司法所所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吴建锋告诉记者,对两人禁止令的执行,是要求两人每月定期到司法所做思想汇报,司法人员提醒教育他们自觉遵守禁止令,如果违法的话会被取消缓刑收监,至今没有发现两人违反的情况。事实上,司法部门对两人的监管方式还是“放养式”,因为每天跟在他们后面监管是不现实的。

记者查阅了网上其他省市的做法发现,除个别地区配发跟踪定位电子系统外,多数为服刑人员规定了定期报到制度,以此跟踪服刑人员的行为。今报记者黄显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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