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去年溺水至今昏迷不醒 父母状告游泳场一审判游泳场赔偿49万
5岁的小明(化名)在柳州市某游泳场玩耍时溺水,虽经救治,小明却因溺水时间较长导致持续昏迷近一年至今未醒。小明的父母将该游泳场告至柳南区人民法院,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游泳场负责人王某赔偿小明父母49万余元。
回顾:男童溺水
2012年8月11日下午,家住柳江县基隆开发区兴隆路的小明来到柳州市某游泳场游泳。由于玩得兴起,不知不觉中,小明不慎进入游泳场的深水区后溺水,所幸被人发现并救起,随后被柳州市工人医院的急救车送往医院救治。
经医院诊断小明为溺水,多脏器功能损害,缺氧性脑病,继发性癫痫,吸入性肺炎等病状。其后,小明被转院至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从2012年8月27日住院治疗至9月14日,共计18天,出院时情况为仍有发热,一直处于昏迷状态。
2012年9月14日,小明的父母江某夫妇向医院交付了救护车费1600元、医护费300元。2012年8月27日,游泳场负责人王某支付了小明的医药费5万元。
2012年10月17日,经司法鉴定,小明的伤残程度评定为一级残疾,护理依赖评定为一级护理依赖,小明呈植物状态,需持续住院,存在医疗依赖,其住院期间每月费用约需人民币3000元,医疗依赖没有临床上的终结期。
2012年11月5日,因小明持续昏迷不醒,后续治疗费用巨大,江某夫妇以游泳场侵犯小明健康权向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游泳场支付残疾赔偿金、福利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8万余元。
现场:法庭争辩
柳南法院于2013年1月10日、4月19日两次开庭审理该案。庭审中,案件的争议焦点为,柳州市某游泳场在本案事故中是否存在安全保障义务上的过失,以及小明的父母在本案事故中的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明在没有成年人带领之下就进入了游泳场,说明游泳场的售票查验管理上存在过失。同时,出庭作证的游泳场相关人员虽然表示事发当天有11人值班,其中8人在成人区,但相关人员均不知道小明当时是否有成年人带领,也不知道孩子是怎样进入深水区的。所以,应当认定游泳场一方在游泳场内部深水区与浅水区之间的分隔管理上存在过失。
小明被发现溺水时,溺水程度已经较为严重,说明游泳场的巡视人员与抢救人员对于深水区中的未成年人没有高度注意,存在重大过失。
本案中,小明与其父母居住地在柳江县基隆开发区,事发地却在柳州市某游泳场,两地距离很远。据江某的陈述,事发时正处于假期,小孩自己在家看电视,不知道孩子是怎么去到游泳场的。所以,应当是小明长时间脱离父母的监护,故江某夫妇也存在重大过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游泳场和小明父母对孩子在游泳场的溺水事故均存在重大过失,均承担50%责任。
判决:赔偿49万
本案中,游泳场已经向原告支付5万元,当时该款项的收条上写明是医药费,游泳场一方同时还在医院为小明支付了2.5万余元。对此,本案虽然实际发生了医疗的事实,但原告并没有诉请被告支付医疗费,也没有提交相应证据为证。原告表示已经花费的医疗费不止5万元,医疗尚在进行中。故原、被告双方可就医疗费另行结算,确定双方应当承担的数额,该5万元在本案中不再扣除。
日前,柳南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游泳场负责人王某向原告小明父母赔偿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以及精神抚慰金共计49万余元。1
今报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冼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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