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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重审劫案三名凶手被判重刑

南国今报 2013-04-05 18:09 大字

4月4日,韦女士带着三个女儿回到老家忻城县,在丈夫林某的坟墓前烧香告慰丈夫:在经历三年三个月的漫长等待后,4月1日,来宾市中级法院对林某被杀害沉尸山洞案,重新作出一审判决:三名凶手一人被判处死刑,一人被判处死缓,另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

山洞中惊现男尸

2009年12月28日下午2时许,三名男子来到柳州市张公岭租车行,声称要包一辆车去来宾市。面包车司机林某听对方说给120元包车费后,便让三名男子上了车,抄道柳江县拉堡镇沿柳来二级公路开往来宾市。当晚,林某和车子均失踪。

40来岁的林某和妻子、三个女儿,平常租房住在柳江县基隆开发区。林某出车失踪后,家人发动了所有的亲戚在柳州和来宾两地张贴寻人启事。六天后,有人拨打了寻人启事上的联系电话,说在兴宾区七洞乡麻古村附近,一个山洞里的水面浮上来了一具男尸,不知是不是林某。家属闻讯赶到现场辨认,发现尸体正是失踪多日的林某。后经法医进行尸检,发现林某左大腿和右大腿各有一处刀伤,其中致命伤是右大腿的股动脉破裂,导致出血性休克死亡。不过由于其颈部有勒痕,不排除被他人扼颈后发生窒息性死亡。

2010年1月8日,案件告破,家住沉尸地附近麻古村的韦朝修和龙沟村的徐玉刚被警方抓获,另一名嫌疑人韦建彬在逃。

案件判决历经曲折

2010年12月9日,来宾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韦朝修死刑;判处徐玉刚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时,判处两人各自赔偿死者家属5.8万余元(徐玉刚家属已替其赔偿4万元)。一审判决后,韦朝修和死者家属不服,均上诉。在自治区高级法院二审过程中,韦朝修喊冤,声称自己没有拿刀捅林某的右大腿,而是徐玉刚所为。韦称,案发后,徐曾经央求他,看在他家小孩还小的份上,由韦把捅人的事情全部扛下来。

2011年11月8日,自治区高院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消原判决,发回重审。巧的是,当年11月27日,该案的第三名嫌疑人韦建彬向警方投案自首。去年10月16日,来宾市中级法院对此案重新开庭审理。随着韦建彬的落网,法庭上所辩论的案中疑点逐步明朗。

三主犯作案手段残忍

来宾市中院重审查明,案发前,时年31岁的韦朝修、28岁的徐玉刚和27岁的韦建彬租住在柳州市。2009年12月28日,三人经合谋后带着牛角刀、鞋带绳、封口胶等作案工具,在柳州市寻找抢劫作案目标。他们先是来到西环路二手车市场,想以试车为名对二手车老板下手,发现市场有监控视频后才罢手。

当日下午2时,三人来到张公岭租车行,以包车为名,骗停车在这里揽客的面包车司机送他们前往来宾市。第一辆车司机不愿去,第二辆车司机林某见对方给120元,便让韦朝修等人上了车。当车子沿着柳来二级路行驶到距北五乡还有十几分钟的路程时,三人叫司机停车并下车小便。当他们上车回到各自座位时,坐在司机座位后面的徐玉刚用手臂从背后勒住林某的脖子。见林某呼喊“抢劫”后,坐在副驾驶座后面的韦朝修用手抓住其右手,与徐一起将林某从司机座位往后拖。

由于司机林某极力反抗,韦朝修喊徐玉刚拿出牛角刀,并从徐手中接过牛角刀,朝林某的右大腿等部位捅去。林某受伤后无力反抗,韦朝修和徐玉刚继续将林某拖到中间排座位。

在韦建彬坐到司机位置开车继续驶往来宾市过程中,韦朝修和徐玉刚用鞋带绳将林某的双手和双脚捆绑,并用封口胶封住其嘴巴。然后,他们把林某拖到面包车最后一排位置,从林某的身上搜得了手机和小灵通各一部,以及现金50多元和驾驶证等物。

当他们驾车到来宾市区附近时,发现林某已死亡,便把面包车开到了七洞乡古麻村附近的一个山洞旁。三人割下面包车的安全带,将一块10多公斤重的石头绑在林某的腹部,将尸体沉入洞内水中。随后,他们把面包车开到河边洗干净,开到来宾一家饭店的停车场停放。

法院认为,三人在抢劫他人财物过程中,使用暴力和刀具,致使面包车司机死亡。三名主犯作案手段残忍,后果极其严重,应予以严惩。据此,法院一审判处韦朝修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徐玉刚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时限制减刑(法院认为其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当限制减刑)。判处韦建彬无期徒刑。另外,法院还判处三人各赔偿受害者家属4.5万余元。

今报记者黄必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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