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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江县4名未成年被告人被禁入游戏场所

百色早报 2012-09-20 05:43 大字

 

近日,柳州市柳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未成年人抢劫案,在对其中4名未成年被告人宣告缓刑同时,还判令他们在缓刑考验期内不得进入网吧、电子游戏室等娱乐场所。据悉,此案是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后,柳江县人民法院首次在刑事判决中适用“禁止令”。

该案的5名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年龄最大在开庭时只有16岁。5人犯罪的主要原因,是沉迷网络游戏而荒废学业,法律意识淡薄,逐渐沾染上不良习气;同时,他们的父母忙于生计,对子女教育监管不到位。由于没有钱零花,5名被告人就纠集在一起实施抢劫。案发后,5名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表示要改过自新;部分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损失。柳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中一名被告人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罚金2000元;对其余4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罚金2000元,在缓期考验期限内禁止进入网吧、电子游戏室。

据介绍,“禁止令”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规定,它是法院为确保管制、缓刑的执行效果,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后表现和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充分考虑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有针对性地决定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或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禁止令”的犯罪分子,一旦违反“禁止令”,尚不属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将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柳江县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该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诱因,在扩大适用缓刑等非监禁刑的同时,在判决中适用“禁止令”,限制未成年犯罪人进入网吧、电子游戏室等特定区域(场所),是对矫治未成年人犯罪进行积极有效尝试。

(据《南国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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