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宿舍煤气中毒家属要求雇主和房东担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东无责,雇主担责30%

南国今报 2022-02-14 13:59 大字

今报记者钟华

打工仔阿强在雇主帮租的宿舍中一氧化碳中毒身亡,究竟谁该为这起事故承担责任?此案件经柳州市两级法院审理,近日有了定论。

中毒事故引发索赔诉讼

阿强是柳城县人,受雇于熊某和韦某在柳州市区打工。

2021年4月20日凌晨,阿强回到宿舍休息。当日上午8时左右,其工友发现他倒在了卫生间里。经120急救人员赶来抢救无效身亡。后经检测,阿强被鉴定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事发员工宿舍,是熊某向房主唐某租的,租赁合同中有条款明确:“因用火不慎或使用不当引起的火灾、电、气灾害等非自然类的灾害所造成一切损失,均由熊某负责。”

阿强不幸去世后,熊某曾向他的亲属支付了6万元。但阿强的父母认为,雇主熊某、韦某和房东唐某应对阿强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于是向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熊某、韦某和唐某共同赔偿抢救医疗费、死亡补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鉴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98.2万余元。

雇主疏于管理担责30%

房东唐某辩称:出租屋内的热水器不是她安装的,而且她也不知道出租屋里安装了热水器,加之房屋才出租不到两个月,要求她对出租屋进行安全检查实属过于苛刻;阿强的雇主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房屋租赁合同中已约定损失由熊某承担;死者阿强自己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证人郑某的证言指出,出租屋内的燃气热水器是阿强本人安装。

一审法院认为,熊某、韦某身为雇主,为阿强等员工租赁房屋用于住宿,有义务保证安全使用,但其疏于管理和防范,未能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对阿强身故负有一定的过错,鉴于该行为对于阿强的死亡原因作用较小,法院酌定其责任比例为30%;唐某出租房屋给熊某,未有证据证明她在意外发生前已经知晓自己的出租屋内安装了燃气热水器,且意外发生时距房屋开始出租不足两个月,要求房屋出租人在短期间内必须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过于苛责,故本案中唐某对阿强的意外死亡未有明显过错,在本案侵权纠纷中不应担责。

阿强是已年满18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的环境是否安全有确认的基本义务,且据证人郑某证实,涉案的燃气热水器是由阿强本人亲自安装。从本案事故的发生来看,阿强对自身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法院酌定其责任比例为70%。

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柳北法院经过审理,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熊某、韦某应向阿强发父母互负连带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司法鉴定费、检测费、抢救医疗费六项费用的30%,共计22.5万余元。另外,阿强的意外死亡虽然由他本人负主要责任,但仍给其父母带来了极大的精神伤害,法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5万元。扣除熊某此前已经支付的6万元,熊某、韦某还应向阿强的父母互负连带责任赔偿18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阿强的父母不服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柳州中院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于是,该院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阿强父母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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