谣传邻居会“放蛊”被告上法庭才知错法官提醒,捏造、散布不实的言论,要负法律责任
柳城讯 近日,柳城县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散布邻居会“放蛊”谣言而引发的诉讼案件。
同住柳城县某小区一个单元的原告陈某与被告韦某,为上下楼邻居。2016年,因韦某在小区内散布陈某会“放蛊”,致使小区的住户没有人敢与陈某交谈,甚至朝陈某吐口水“辟邪”。为此,陈某曾以报警的方式企图解决此事,但依然得不到有效解决,陈某经此事件后被医院诊断为轻度抑郁症。
近日,陈某以韦某捏造、散布、诽谤其会放蛊,侵犯名誉权为由,将韦某诉至柳城县法院,要求韦某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一万元。
本案经开庭审理后,被告韦某还义正言辞地向法官“诉苦”:“她拍了我肩膀一下,第二天我身体就不舒服,后面就越来越严重,你看我家里的这一大堆草药,吃了那么多都还没好,我以前身体很好的,每天都会回乡下干农活,现在农活也干不了了,不是她对我放蛊我身体怎么会这样,她就是会放蛊!”
为此,承办法官耐心地向被告韦某讲解相关法律知识,告知其行为会造成的法律后果。经承办法官的耐心劝解,韦某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也同意到正规医院治疗其自身疾病,相信科学不迷信。在法官的调解下,陈某亦原谅了韦某,并撤回对韦某的起诉。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名誉是社会对个人的社会评价,捏造、散布不实的言论使得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将构成对他人名誉的侵犯。
法官提醒,“放蛊”是我们民间的谣传,并没有科学依据表明“放蛊”会对人的身心健康产生影响,所以散布他人会“放蛊”将会在一定社会范围内降低他人的社会评价,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个人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以及法律责任。
(魏坤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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