掺杂冲兑 非法销售汽柴油 涉案过亿元,恩泽公司九被告人昨日受审
○○记者 李澜 通讯员 兰钰烨
开个石油化工公司就能卖成品油?答案是否定的。因为销售成品油必须要办理相关资质证书。然而,广西恩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简称:恩泽公司)却无视法律法规,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和负责人郭某的带领下,一帮员工干起了非法经营成品油的勾当,甚至还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向他人销售不合格的成品油,所涉案值过亿元。昨日,柳北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共计9名被告人当庭受审。
以公司名义非法销售成品油
自2016年3月起,被告人郭某在未办理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书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伙同被告人黄某、李某等人,聘请被告人庞某、韦某、李某武、韦某闷、张某兵(另处理)等人协助配合从事非法经营成品油的相关犯罪活动,私自向柳州市区以及柳城县、象州县等周边县城的个体加油站、石场经营户销售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以及掺杂、冲兑过的柴油)。2016年6月6日,被告人郭某受让了恩泽公司97%的股份并担任该公司监事,成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和负责人,在恩泽公司并未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书情况下,开始以该公司名义对外非法销售经营成品油。
分工明确非法售油过亿元
起诉书指控,各被告人分工明确,各尽其责,具体分工如下:
被告人郭某是恩泽公司实际管理人和负责人,组织、领导整个犯罪活动,管理、支配公司资金,并参与销售成品油;被告人黄某是公司销售经理,负责开发、联系客户,联系购买用于掺杂、掺假的燃料油,并参与销售成品油;被告人李某(被告人郭某之妻)是公司的成品油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划转恩泽公司从其他公司购进的成品油,同时参与销售成品油;被告人庞某是公司财务人员,负责统计公司销售成品油业务数据、计划工资提成等财务核算工资;被告人韦某是公司调度员,负责调度公司车辆运输成品油给客户,同时参与销售成品油;被告人韦某闷是公司油罐车司机、车队队长,负责运输成品油及指挥、协调司机运输成品油,同时参与掺杂、冲兑、销售成品油;被告人李某武是公司员工,负责掺杂、冲兑、生产劣质成品柴油;被告人胡某灵是公司销售人员,负责销售成品油;张某兵(另处理)是公司员工(调油师傅),负责化验、冲兑、生产劣质成品柴油;银某等人(均另处理)是油罐车司机,负责运输成品油销售给客户。
截至案发,广西恩泽公司共计销售0号柴油32232.55吨,金额共计1.59亿余元(其中掺杂、冲兑过的柴油共计13186.82吨,金额共计约6535.88万元);共计销售93号汽油共计4595.64吨,金额共计约2494.90万元。
此外,被告人黄某、向某还被指控在来宾、河池等市进行非法经营成品油的犯罪活动。
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数罪并罚
除了非法经营成品油,公诉机关还指控郭某等被告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017年1月12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郭某的非法经营场地内查获用于运输成品油所使用的6台油罐车,车内储存了成品油(0号柴油)一批,共计127.34吨。经核价,该批成品柴油共计价值44.25万元。经送检测,该批成品柴油硫含量不符合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另外,被告人郭某等人于2017年1月11日销售给某石矿场的0号普通柴油样品一批,经送检测也为不合格产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伙同被告人黄某、李某、庞某、胡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物品成品油,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郭某、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某、庞某、胡某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又伙同被告人黄某、李某、庞某、韦某、韦某闷、李某武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规,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向他人销售不合格的成品油,其行为均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郭某、黄某是主犯。另外,黄某还伙同被告人向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物品成品油,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郭某、黄某、李某、庞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由于该案涉案人员较多,目前仍在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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