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美的”电热水器 柳州市一家电批发部负责人被判赔偿1.5万元
○○记者 付华周
柳州市一家电批发商销售假冒知名品牌电热水器被厂家聘请的打假人员发现,打假人员向工商部门举报。事后,厂家将涉事家电批发商告上法院索赔10万元经济损失,并要求其登报道歉。14日,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已经对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公司”)起诉被告王某、王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依法作出判决,判令两被告共同向美的公司赔偿1.5万元。
家电批发部销售假冒品牌电器被查
据了解,为打击非法侵权行为,美的公司于2016年2月与广州慧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昊公司”)签订品牌保护(查处)代理协议,聘请打假人员收集和调查市场上侵犯“美的”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当年8月23日,慧昊公司打假人员在柳州市调查时,发现柳邕路柳邕家电市场内一家名为“柳州市桂成家电批发部”的门面涉嫌销售假冒“美的”电热水器,遂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双生分局举报。
同年8月24日,工商行政执法人员到上述门面进行检查,并扣押了99台在产品和外包装上均标注有“美的”标识的电热水器。经查,这批电热水器均为假冒产品。
执法人员调查得知,涉事家电批发部系王某和王某某合伙经营的。在得知广州某经销商处有一批便宜的“美的”电热水器后,他们便与该经销商联系进货,共购进100台,其中1台已经以850元的价格销售出去了,库存还有99台。
2016年11月11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对涉事商家销售假冒“美的”电热水器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99台电热水器并罚款1万元。
厂家起诉被告侵犯商标权并索赔
2017年5月,美的公司以当事人王某、王某某侵害“美的”商标专用权为由,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在报纸上公开刊登声明澄清事实、赔礼道歉。同时,该公司还要求两被告一次性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10万元。
美的公司表示,该公司因调查“柳州市桂成家电批发部”侵权事宜,已经向慧昊公司支付了1.49万元相关费用。
法院判处两被告赔偿1.5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王某某在所经营的店面销售假冒“美的”电热水器的行为已构成侵权。不过,由于两被告进货的100台侵权商品中,除1台已经销售外,余下的99台均已被工商行政部门没收,且已有证据不能证明两被告在被查处后仍在继续侵权,法院没有支持美的公司要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
鉴于两被告仅对外销售1台侵权商品,未对商标权人造成明显的商誉损害,法院同样没有支持美的公司要求判令两被告登报澄清事实、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法院综合考虑“美的”品牌的知名度、美的公司的维权成本以及两被告的经营规模、销售情况、影响大小和赔付能力等因素,酌情认定两被告应当赔偿1.5万元。最终,该院依法判处王某、王某某共同向美的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和为维权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同时驳回美的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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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还从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期开庭审理的泸州老窖诉柳城县某茶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经有了新进展。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意愿,由柳城县某茶坊向泸州老窖一次性支付2万元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泸州老窖不再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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