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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款 无视法院判决 柳城法院宣判首例实刑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南国今报 2017-08-13 16:28 大字

今报柳城讯(通讯员张秋华记者何书俊)8月7日,柳城县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因拖欠工程款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柳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据了解,这是该法院宣判的首例实刑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在自诉人张某与柳城县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中,柳城县人民法院向该公司发出给付张某劳务工程款180万元的支付令。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该公司不履行给付义务,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在另一起自诉人覃某与该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判决该公司应返还覃某购房款及其相应利息的民事判决。然而,上述判决生效后,该公司却不履行返还义务,覃某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强制执行期间,被告柳城县某公司只履行了50万元债务,却以自有房产为案外人向某银行贷款180万元做了抵押担保。该抵押担保合同由时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某签字和公司盖章确认。为此,自诉人张某、覃某起诉吴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至法院。

柳城县法院认为吴某明知某公司有义务履行生效判决、裁定,仍以某公司的房产为他人在银行贷款做抵押担保,变相转移了该公司的财产,系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形,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属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做出如上判决。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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