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坠楼殒命 保险索赔遇难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支付赔偿
今报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吴漩漩
柳城县的阿明到柳州市一处新建楼盘从事外墙刮腻子工作,结果不慎发生坠楼导致殒命。因施工单位曾给阿明等在项目工地从业的人员购买过团体保险,阿明的父母遂在今年2月将某保险公司柳州支公司起诉到城中区人民法院索赔。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阿明父母保险金8万元。
装修工坠落殒命
2012年2月19日,阿明与柳州市某劳务公司签订建筑劳务合同,约定阿明的工作内容为某在建楼盘项目外墙刮腻子。同日,包括阿明在内的施工人员在施工方提供的一份名为“安全技术交底”的表格上签名,该表格记载的工程为某项目1-4#楼,分项工程(工种)名称为外墙涂料工程。交底内容为:1.进入现场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有关规章制度;2.用吊篮施工,安全绳与安全绳必须分开挂在不同的钢管上……4.操作人员必须把安全带挂在安全绳上,戴好安全帽,不准吸烟;5.禁止站在吊篮栏杆上操作等内容。
然而,2012年5月21日,阿明在项目4#楼19层外架进行外墙刮腻子作业时坠落到10层,经120医疗急救中心医务人员现场确认阿明不幸殒命。事发后,政府相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出具了事故报告。
曾购团体保险
因施工方为阿明以及其他工人进场工作之前均购买有团体保险,阿明的父母多次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未果,便在今年2月将该保险公司起诉到城中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本案的施工方分别于20l0年8月5日和20l2年8月12日购买了保险公司的《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约定被保险人为在施工工程项目中从事管理或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主险的基本保额为10万元/人,附加险为建工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2万元/人,保险期间自2010年8月5日至2015年8月4日。阿明意外坠楼身亡,其系被保险人,因未约定受益人,依保险法的相关规定,阿明的父母享有阿明死亡保险赔偿金的请求权。
法院判定权责
城中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遵守相关的安全生产相关规定是从业人员的义务,有助于防止和减少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涉案保险条款中将被保险人即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相关规定作为免责事由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且约定了除此之外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范围,不存在《合同法》、《保险法》中“免除自己义务,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况。从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来看,保险公司已经向投保人进行了提示说明,履行了法定义务,应认定免责条款有效。
此外,根据《保险法解释三》的规定,被保险人的损失系由承保事故或者非承保事故、免责事由造成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应比例予以支持。本案中,由事故调查组作出的事故调查报告、安监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市政府关于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等材料可以认定,涉案事故发生,阿明殒命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阿明自身违反安全生产规定;二、房开方未按规定搭设脚手架;三、房开方、施工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上三个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第一原因属于保险条款所约定的免责事由,但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第一原因是直接原因之一,第二原因也是直接原因,第三个是主要原因、重要原因。根据各个原因对事故发生的重要程度,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法院酌定保险公司应承担给付80%的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即向阿明的父母支付8万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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