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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行车安全 要按规定会车

南国今报 2016-03-02 21:55 大字

典型案例

2016年02月23日0时40分许,侯安某(男,25岁)驾驶桂BPV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侯玉某(男,18岁),在鹿寨县建中西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邮政局门前路段时,碰撞停放在右侧机动车道内由罗某某(男,33岁)驾驶的桂A739××号重型大货车,造成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客受伤,乘客侯玉某(男,18岁)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6年02月24日15时20分许,孔某某(男,33岁)驾驶桂BNC0××号两轮摩托车搭载朱某某(男,31岁),在柳城县国道209线由柳州市往沙埔镇方向行驶2920km+480路段时,与石某某(男,42岁)驾驶的粤BJ07××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会车时发生碰撞,造成孔某某当场死亡、朱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6年2月27日7时35分许,韦某某(男,42岁)驾驶桂B829××号中型自卸货车,在柳城县071县道由大埔镇往沙埔镇方向行驶至1km+330m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由肖某某(女,43岁)驾驶桂B756××号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肖某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6年02月27日13时15分许,廖某某(男,39岁)驾驶桂BK69××号“乘龙”中型自卸货车,在柳北区石碑坪镇往古城村拉河沙方向行驶至057县道龙船山路段时,适遇杨某某(男,68岁)骑自行车由对向道路行驶至此,在会车中,杨某某跌入货车左后轮,造成杨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上述四起典型案例,共造成四人死亡、两人受伤。经初步查明,存在的交通违法行为有无证驾驶、不按规定会车以及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等。其中,发生在柳城的两起交通事故驾驶人均存在不按规定会车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二)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三)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四)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五)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基于这一规定,为了你我的生命及财产安全,请广大驾驶人遵守规定,谨慎驾驶,守法出行。

四起典型案例中,处于“交通弱势”一方均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交警提示:摩托车、非机动车驾驶人遇有会车可能时,应减速靠右行驶,并时刻注意与其他机动车保持安全距离。绿灯放行时,不要抢先超过正在转弯的机动车,更不要在红灯时超越人行道停车。(任俊 莫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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