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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并不全是保险赔哪些情况车主需要担责

南国今报 2015-08-20 10:06 大字

今报记者何书俊

开车上路,一旦遇上交通事故,很多车主马上就想到要找保险理赔,但事实上,有些情况是得由车主自己负责的。那么,什么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需要车主自己埋单呢?近日,记者走访柳州市各城区法院,了解到以下案例,希望能给驾车上路的人们以提醒。

案例:

未购买交强险

2014年9月15日,韦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柳州市往柳城县方向沿209国道行驶,途中与同向步行回家的覃某发生碰撞,造成覃某头部受重创的交通事故。经查,韦某驾驶的机动车辆的车主为其本人,但该车未依法购买交强险。后交警部门作出韦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的认定。后来,覃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韦某赔偿住院费、医疗费等各项损失3万多元。最终,法院支持了覃某的诉求。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9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由于韦某驾驶的机动车未依法购买交强险,因此,韦某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全额的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韦某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向覃赔偿。

案例:

车子出借出事

2013年12月,陆女士曾经将自己的小轿车借给了儿子的朋友小林,结果小林驾车上路将小王的汽车撞了。在处理事故时小林发现,车辆的交强险已经过期。之后,陆女士却被小王诉至鱼峰法院。原来,小林和小王并没有就事故的赔偿问题协商好,小林只是将陆女士的车辆修好交还,而小王因为自己修车花费了4万余元,一直得不到赔偿,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陆女士和小林诉至法院,要求陆女士和小林共同赔偿修车的费用。经法官耐心地解释,陆女士明白了就是因为自己汽车交强险过期没有及时续保才导致了今天的官司,最终,经法院调解,由陆女士和小林共同赔偿小王修车费用2万余元。

法官说法:根据《解释》规定,无偿借车给他人使用,存在过错的,应当赔偿。小林作为事故的责任人,对于小王的车辆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而陆女士因车辆交强险过期没有及时续保,存在过错,因此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小王而言,小林和陆女士是一体的,承担的是连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陆女士如果没有其他过错(比如借给小林的车辆不存在缺陷等),只要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多承担的部分可以向小林追偿。

提醒:

另外几种车主担责的情况

1.借车人没有驾照。根据《解释》第1条第(二)项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2.车子有缺陷却没在意。根据《解释》第1条第(一)项的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对车辆维护负有保障义务,确保车辆行驶符合安全系数要求。

3.套牌车出事故,车主很麻烦。《解释》第5条规定,“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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