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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代表行贿医院领导被判缓刑,法院判令——缓刑期不许干老本行

南国今报 2015-06-14 11:40 大字

今报柳城讯(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骆丽丹 杨院宜)为完成销售任务,广西某药业公司的业务经理梁某竟向柳城县某医院领导行贿12万元。6月12日,柳城县审结梁某行贿一案,依法判处梁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6个月,禁止梁某在缓刑期内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销售及相关活动,这是该院首例案件适用禁止令。

梁某系广西某药业公司的业务经理,负责该公司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销售工作,2013年,梁某得到柳城县人民医院代理院长张某(已判刑)的照顾,为该公司中标了医院一单金额达200多万元的医疗器械销售业务。为了感谢张某的帮助,梁某于2014年1月春节前的一天,在柳城县县城一饭店附近的路边个人私自送现金12万元给张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梁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国家规定给国家公职人员送钱财,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鉴于梁某接到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侦查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梁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悔罪表现,以及其居住社区的柳州市城中区司法局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的意见等,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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