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载人出车祸 私家车主成被告法院判定非运营车辆不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今报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兰钰烨 黎鹂
柳州市民黄某驾驶私家车搭乘亲属和邻居蓝某去柳城县游玩,途中与潘某酒后驾驶的小客车越双实线相撞,车上邻居蓝某当场死亡,其余受伤。由于潘某负事故全责,故对黄某一车人员予以了赔偿。可黄某没想到自己又被蓝某的4名亲属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昨日,柳北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认定黄某的私家车非运营车辆,不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驳回蓝某亲属的诉讼请求。
搭邻居出车祸
蓝某与黄某为邻里关系,2013年9月20日,黄某驾驶轿车搭乘蓝某、梁某一起去柳城玩。当日下午4时许,潘某驾驶一辆小客车搭乘林某、蒙某沿柳州市柳长路由南往北行驶时驶入对向车道,与黄某正常行驶的小轿车发生正面碰撞,造成蓝某当场死亡、蒙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其余4人不同程度受伤的交通事故。
事后,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潘某酒后驾车越双实线驶入对向车道属违法行为,是造成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原因,潘某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余当事人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潘某向蓝某亲属赔偿了25万元,向黄某也做出了赔偿。
无奈成为被告
后来,蓝某的亲属认为,蓝某乘坐黄某的车辆出了交通事故死亡,可黄某对其造成的损失不管不问,而潘某由于赔偿能力有限,不能全部赔偿。双方商议过由黄某向其亲属赔偿3000元损失,但至今没有赔偿。于是,将黄某起诉至柳北区法院。
蓝某亲属认为,蓝某乘搭黄某的车辆,已事实构成旅客运输合同。形成旅客运输合同后,黄某是蓝某的第一法律赔偿责任人,在承运期间应当承担合同的法律责任。黄某辩称,自己与蓝某是相邻关系,是好心搭客,并没有收费,且车辆也不是运营车辆。双方没有票据来证实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而他自己也是受害人,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且蓝某已得到了第三人潘某的赔偿。请求法院驳回蓝某亲属的诉求。
法院判定权责
《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该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本案中,黄某用私家车搭乘蓝某外出游玩,提供的是无偿服务。无偿搭车人搭承车主或司机非营运的车辆,双方并无订立客运合同的主观意愿,无偿搭车人与非营运车辆的车主或司机之间并不构成运输合同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不存在无偿搭车的合同之债。而《合同法》所规定的承运人在客运合同中所应承担的无过错赔偿责任系基于承运人的营业性质所设定的严格责任。蓝某亲属无证据证明黄某将轿车用于营运性使用,无证据证明黄某向蓝某收取了费用或者有订立客运合同的意愿。因此,双方之间并不构成运输合同关系,蓝某亲属的诉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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