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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满“周岁” 维权容易了吗?

南国今报 2015-03-11 16:10 大字

按新消法规定,购买电视机等耐用消费品,消费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何权业 绘

今报记者廖艳明 通讯员莫海碧 郑业 赖春

家电等耐用商品有问题,商家需自证清白;网络、电话购物七天内可无理由退货……2014年3月15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正式施行。近一年来,这些新规让消费者维权更有底气。但是部分经营者打起了“擦边球”,导致新消法部分规定显得有些“力不从心”。

举证责任倒置 商家不再强势

【案例】去年5月初,韦女士购买了一台新电视机,花去3000多元。5月底,电视机突然冒烟烧坏,幸好没有引起火灾。刚使用不到一个月,电视机就坏了,韦认为是质量问题引起,要求更换或维修。

商家和厂家售后人员却认为,电视机当天使用时间太久,导致散热不好冒烟,这属于操作不当,他们不负责任。无奈之下,韦找到工商部门投诉。

经工商调解,售后人员答应用全新原配件帮忙维修。若维修后一个月内还有故障,可更换一台新机。韦也表示认可。

【点评】新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等耐用商品,消费者自接受商品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该条款也被称作“举证倒置”,是新消法的最大亮点之一,被认为是消费者维权难的“福音”。工商执法人员称,原来“谁主张谁举证”,要想证明商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就必须拿出证据。大多数消费者缺乏专业知识,举证困难。由商家来举证后,消费者不再为举证难烦恼了。本次纠纷中,受于举证压力,商家最后答应维修。

【提醒】“举证倒置”并不代表消费者可以不提供任何证据,若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产品有质量问题,更利于维权。此外,该情况“保质期”仅为半年,超时仍需消费者举证。

买到假冒电线 获得三倍赔偿

【案例】去年7月中旬,柳城县的廖先生因新房装修,在一家水电材料经营部购买了10卷电线,花去1300多元。经营部老板承诺,这种桂林生产的电线最畅销,他卖的绝对是正品。

即将装修完,廖发现有几卷电线“缩水”,比常规的短了近20米,且两卷电线上的产品识别码竟然重号。他怀疑买到了假冒商品,又担心装好的线路存在安全隐患,于是拿着购货单和剩余电线,到柳城县工商局投诉。

判断电线真伪,厂家最有发言权。工商执法人员联系了生产厂家,一起对经营部和廖所购买的电线进行鉴定,确认廖先生所购电线确实为假冒伪劣产品。

最后,经营部按货款3倍赔偿廖,并补偿装修费1000元,合计5000多元。

【点评】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款的3倍;增加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柳城县工商局执法人员称,该经营者明知假冒产品,还拍胸脯说“正品”,是明显的欺诈行为。以前都是“假一赔一”,一些商品价值低,不足以震慑违法经营者。新消法加大了惩罚力度,要求“假一赔三”,并确定最低赔偿500元。这也提高了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

【提醒】发现商家存在欺诈行为,一定要保留好相关票据、商品实物等证据。

“三包”变“全包” 成功换新鞋

【案例】去年10月,黄先生在柳州市五星步行街购买了一双皮质凉鞋,花了400多元。刚穿了四五天,右脚鞋子前脚掌下突然张口开胶。

黄找到商家,商家称可能是做工不到位等导致,问题不大,可以帮忙维修。黄则表示,这鞋明显存在质量问题,且刚穿不到一周,担心修后再出现问题,要求换一双新鞋或退货。双方协调不下,黄向东门工商所反映。经调解,商家答应换一双新鞋。

【点评】新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

执法人员称,像鞋子、衣服等商品,原来只是有行业规定,没有国家立法“三包”。按照原消法,覃这双鞋子很难退换。新消法规定,没有纳入国家“三包”规定商品,消费者也享受自收到货物之日起7日内退货的权利。“三包”规定从原来的20多种商品扩至所有商品。

一件原本不在“三包”范畴内的物品,经新消法一协调,让消费者换回一双新鞋。

【提醒】“三包”虽包括了所有产品,但购买前,商家已提醒存在瑕疵用于处理的商品,不在此范围内。

网购拆包后 “后悔”难实现

【案例】去年10月底,柯女士于在网上订购了一台运动机器,价格为1000元。货到后,拆开包装觉得不太适合自己,于是向卖家提出退货。

卖家提出,拆封了影响他们二次销售,不退。除非柯将外包装复原,且自行承担运费。

“不拆开我怎么知道满意不满意,适不适合。”柯打算向淘宝客服投诉,但考虑到卖家又不在本地,维权需要耗费人力,只得自认倒霉。

【点评】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定作的、鲜活易腐的、数字化商品、报刊等除外。

柳州市12315工作人员称,除了上述4项,“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也拥有“豁免权”,但并没有详细解释哪些“不宜退货”。不少商家在此条款上打起了“擦边球”,将“珠宝首饰”、“特价品”、“已拆封”、“已试用”等纳入其中。

【提醒】一些没有第三方平台的网站弹出广告,以及电话、电视购物,很容易买到假冒伪劣商品,联系不上卖家,维权更是难上加难。

个人信息外泄 维权困难重重

【案例】去年10月,周女士在柳州市文昌路购买了一套新房,交房时间为2016年初。房子还没到手,去年12月,就不断有装修公司等打电话推销,让她十分烦恼。

周称,有时碰到一些陌生号码,她都不想接。一次,生意上的合作伙伴用固定电话打了好几次电话,她都没接,差点错过了合作机会。无奈之下,她只能有电话必接。孰料,近期推销电话、短信越来越多,除了装修,家电、家具卖场的推销信息也变得愈加密集,对方对她的姓名、新购房地址等个人信息都十分了解。

周打电话向工商部门反映,执法人员称,无法证明是谁泄露的信息,他们也没有办法。

【点评】新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柳州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称,地产、汽车、银行、保险、美容等行业,一度成为不良商家肆意“买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重灾区”。消费者在很多领域都可能提供个人信息。当发现信息泄露时,消费者对于信息是谁泄露、如何泄露等情况,很难找到有力的证据,这让维权困难重重。

【提醒】在留下个人信息时,最好注明“仅供某事情使用”。

新办法将实施

助消费者维权

3月15日,新消法实施满一周年。当日国家工商总局新公布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下简称“办法”)将开始施行。柳州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称,不少人将此看作新消法实施细则。办法实施后,有望进一步缓解维权难问题。

比如网购商品拆封后难退货的问题,该负责人说,网购实物看不见摸不着,商品完好应指商品本身完好,不破坏吊牌、不污损等。拆开包装查验应除外。办法第九条规定,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或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的,都属于故意拒绝退货,故意拒绝或拖延退货的商家,最高将受到50万元的处罚。

在个人信息保护上,办法规定了个人信息范围,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泄露,也不能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近年来,预收款方式消费导致的消费纠纷越来越多,且比较复杂。办法也明确了预收款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责任义务等内容。无约定的,要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明确表示不退,或期限内未退款的,按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处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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