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患艾滋病仍卖淫 传播疾病被判刑柳城法院宣判首例传播性病罪案
◎《以案说法》
今报柳城讯(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罗凤琼)湖南女子阿云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却来到柳州从事卖淫活动。5月7日,柳城县人民法院首次以传播性病罪,依法判处阿云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现年39岁的阿云是湖南省安化县人,多年来一直在广西、广东等地从事卖淫活动。在此期间,她不幸感染艾滋病。今年3月13日中午,阿云在柳城县沙埔镇某村许某家中从事卖淫活动,在向第二个嫖客卖淫时,被接到群众举报的公安民警赶到现场查获,并被行政拘留五日,3月17日,阿云在行政拘留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其患有艾滋病的事实。
阿云交代,2010年6月,她返回老家和前夫复婚,在婚检时检查出患有艾滋病。之后,柳城县公安局认真核实了相关卫生机构检验报告单,又安排人员将其送往专业卫生机构检测,结果证实阿云的确患有艾滋病。
4月21日,柳城县检察院指控阿云犯传播性病罪,向柳城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阿云的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考虑到阿云在行政拘留期间,主动供述其患艾滋病仍从事卖淫活动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理解读: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嫖娼的行为。一般的卖淫行为是以《治安管理处罚法》来处罚,但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艾滋病等严重性病还进行卖淫的行为,由于不仅破坏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还危及他人的身体健康,这种特殊的卖淫活动增加了额外的社会危害性。《刑法》第360条: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本案被告人阿云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从普通的治安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来处理,正是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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