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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毒品太贵在家自己配男子自制毒品“神仙水”获刑

南国今报 2013-11-24 16:09 大字

以案说法

今报柳州讯(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兰钰烨 谢霜)柳州市柳城县无业男子李某因嫌“神仙水”卖得太贵,遂用“摇头丸”和“翻仔”等毒品和咳嗽药混在一起,自己研制了16瓶“神仙水”。22日,柳北法院判决李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

今年2月至3月期间,李某利用买来的“摇头丸”、“翻仔”等毒品与咳嗽药水混合在一起,制成“神仙水”,再灌入从网上买来的小瓶子内封装。后来,李某的行径被人举报,公安机关在其住处搜查出“神仙水”成品14瓶以及摇头丸、“翻仔”(含尼美西泮成分)、K粉等毒品,此外,还有封口器,包装用具等制毒用具一批。

在公安机关审讯中,李某称,其吸食毒品有一年多,期间曾在娱乐场所内向他人购买并服用过“神仙水”,发现“神仙水”的价格太贵,遂产生了自己制造“神仙水”的想法。2013年春节期间,李某从他人处购买了一批“摇头丸”、“翻仔”,先将其研磨成粉末再按照一定比例与咳嗽药水进行混合配制,最后灌入从网上购买来的小瓶子内并进行封口、包装。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摇头丸”、“翻仔”是毒品而将其与普通的咳嗽药水进行混合,制成新型毒品“神仙水”并予以封装,且制造毒品数量大,构成制造毒品罪。由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所制造的毒品并未流向市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四条规定:制造毒品不仅包括非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和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也包括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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