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求业务送国企领导百万元柳州某运输公司老板犯单位行贿罪领刑一年半
今报柳城讯(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陈泰婷)为增加公司业务量,柳州某运输公司老板高某多次向国有控股企业广西某国际货运公司老总送去“好处费”。5月15日,柳城县法院下达判决书,以犯单位行贿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两年。
柳州某运输公司于1998年3月31日成立。2005年12月13日,钟某、高某入股该公司,经股东会议决定变更公司名称,同时增加高某为公司监事。2010年3月1日,法定代表人朱某与股东钟某、梁某等人先后将股份转让,最终由高某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高某等人在经营中发现,广西某国际货运公司有众多运输业务,如果能与该国企搭上线,公司就不愁没有业务。在朋友的介绍下,2010年2月份,高某在南宁南湖附近一家茶楼请该国企负责人谭某吃饭,并送了3000多元的酒和茶叶以及10万元现金。谭某没有拒绝,并授意公司给了高某的公司不少业务。之后,逢年过节,高某都会给谭某送去几万甚至十几万元的“好处费”。
高某等人的劣迹最终被举报至柳城县检察院。2012年3月20日晚,高某把向谭某行贿的事实向检察机关作了供述;次日又供述,自己曾向广西某国际货运公司柳州分公司的钟某、黄某、蓝某等人行贿。当年3月21日,高某被刑事拘留。
经查,从2010年2月初至2012年1月,高某共5次代表自家公司和帮助广西某船务公司向谭某行贿46万元。此外,在明知钟某、黄某、蓝某等人收取所谓的箱管费、差价等是拿来私分的情况下,高某仍然按要求,在2010年2月至2012年1月期间,多次通过公司财务并以公司名义向对方行贿共129.8万余元。
法院认为,在向国有控股企业领导贿赂的过程中,高某是单位行贿的具体实施者,又是单位行贿的直接领导,已构成单位行贿罪,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认罪态度等悔罪表现情况,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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