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猎杀野猪属于刑事犯罪

新安晚报 2021-11-04 09:33 大字

在我国,野猪属于“三有”保护动物,不可私自猎杀。记者注意到,前不久,舒城县一名男子就因为非法猎捕野猪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据媒体报道,8月30日,舒城县公安局山七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获悉辖区柯湾村村民石某兜售野猪肉。经查,石某为牟取私利,利用升压器和铁丝制作简易电网,架设在山林地和田间,捕获野猪2头,并将野猪肉、内脏等进行销售,非法获利1500元。另查明,石某在自家山林地设置狩猎夹,在今年5月捕获黄麂2只。9月2日,犯罪嫌疑人石某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经相关部门鉴定,石某捕获的黄野猪属于“三有”保护动物,黄麂属安徽省二级保护动物。警方提醒,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与人类和谐共生的重要自然资源,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生态安全,就是关爱人类自己!群众切勿受利益驱动,或为满足口腹之欲而去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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