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抛向沿街商铺一个扔向小区道路 两起“高空抛物”案被起诉

新安晚报 2020-08-24 08:12 大字

本报讯高空抛物一直被称之为是“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因高空抛物酿成的惨剧在生活中亦屡见不鲜。今年7月,六安市检察机关先后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对两起高空抛物案件的被告人提起公诉。承办检察官说,对“禁抛”警告视若无睹的人,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希望人们能够从中受到警戒。

第一起案件发生在六安市裕安区,被告人为现年53岁的杨某某,其居住在裕安区某小区31楼。2018年12月,杨某某曾因盗窃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次年3月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刑罚。今年3月2日,公安机关对杨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立案侦查,并于6月28日将此案移送裕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7月27日,裕安区检察院就此案提起公诉。

据裕安区检察院指控,自2020年2月27日起,被告人杨某某酒后多次从其居住的31楼家中,将咸菜坛子、水瓶、汤碗、柜门等较重物品从窗户抛下。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对其进行了查处,鉴于情节较轻,公安机关后对其取保候审。同年3月23日下午5时许,尚处于取保候审期间的杨某某再次实施高空抛物行为,并将停放在楼下的一辆越野车车顶砸坏。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家人报案,杨某某在家等候处理,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多次以高空抛物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了解,此案审查起诉期间,为确保案件定性准确,承办检察官专门前往杨某某所住小区进行实地走访,发现杨某某抛物的阳台、窗户一侧为沿街商铺,另一侧为小区内部人行道,实施高空抛物行为危险性极大,遂作出如上指控。

第二起案件发生在六安市舒城县,被告人袁某某现年56岁,曾因寻衅滋事、盗窃多次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其间又先后因犯盗窃罪、强奸罪、寻衅滋事罪,分别被法院判处8年至1年2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袁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由当地公安机关于今年6月5日立案侦查,并于6月29日移送舒城县检察院审查起诉。7月10日,检察机关就此案提起公诉。

据舒城县检察院指控,今年6月3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酒后为发泄情绪,在其居住的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小区6楼家中,将多个栽有花草的瓷质花盆及木椅等杂物从阳台向小区道路处抛掷,危害小区内过往人员和车辆安全。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为发泄情绪,在人员及车辆密集的住宅小区内高空抛物,足以对不特定多数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袁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5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吴贻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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