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包工头获刑九个月

新安晚报 2019-12-23 10:27 大字

本报讯舒城县一包工头在收到工程款后携款逃匿并关闭电话,拒不支付50余名工人工资,经相关部门责令整改却置若罔闻。近日,舒城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舒城县桃溪镇政府组织实施沿街立面改造工程,被告人张某作为工程实际承包人,通过聂某、王某、冯某等人找来50余名工人至工地施工,同年11月,该集镇段沿街立面改造工程基本结束并完成验收。截至2016年1月26日,舒城县桃溪镇政府支付至张某个人账户及张某提供的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工程款共计1990751元。张某收到工程款后,支付聂某100000元、王某30000元、冯某8000元,后于2016年1月26日携款逃匿并关闭电话。2016年2月4日,舒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管理局将该工程210000元质保金作为劳动报酬全额发给工人,并于2月17日向张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张某于2016年2月25日之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其逾期并未整改。经鉴定,桃溪镇政府立面改造工程中的人工费为429931.27元。2019年4月15日,张某主动至舒城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50余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综合考量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陶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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