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妻子不担还款责任

安徽法制报 2019-11-05 10:47 大字

舒城讯(舒院)丈夫开办公司吸收公众存款,原告赵某认为系其家族公司,为其家庭经营所需,要求其妻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赵某对被告张某之妻黄某的诉讼请求。

赵某诉称:被告张某于2014年3月从其处借款5万元,约定月利率2.4%,后陆续支付了利息15600元,至今本息未还。赵某认为:张某的妻子黄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案涉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张某和黄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

庭审中,张某未到庭应诉。黄某则辩称:其对借款数额、用途均不知情;此款并没有用于其夫妇的家庭建设和生活,张某的行为已被法院定性为非法集资,张某已被判处刑罚。且张某是以公司名义借款,是公司行为,应由公司承担责任,另借条上也未约定利息,利息高于法律规定范围,属高利贷行为,非法放贷不受法律保护,请求法院驳回赵某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张某与黄某系夫妻关系。2014年3月22日,张某向赵某出具借条,借款5万元整,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2.4%。截至2015年4月22日,张某共付赵某利息15600元。后赵某向张某索要还款未果,遂起诉。

法院认为:赵某与张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但赵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张某的涉案借款系张某与黄某夫妻共同债务,故其要求黄某承担还款的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黄某关于不承担还款责任的答辩意见,予以采信。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支付赵某借款5万元,承担相应利息,驳回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链接: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补充规定,即“一方名义对外所负债务,除虚假债务或违法犯罪负债外,均为夫妻共同债务”,如夫妻另一方不想共担债务,就必须反证借款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并证明借款人的实际借款用途。本案中,张某以公司名义向社会吸收存款,该借款已被法院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张某因此获刑,属于违法犯罪负债,不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张某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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