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公告
洪勇、张仕敏:本院在执行洪一中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传票、报告财产令、选取评估机构通知书及(2019)皖1523执恢318号执行裁定书。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一、支付洪一中899945元及利息;二、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洪一中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7880元,申请执行费11399元。
冻结、划拨你们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债权、收入。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送达期届满后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如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同时于公告期满后第五个工作日上午9时前往本院北楼三楼执行服务中心一号窗口依法选取评估机构,逾期未至视为放弃选择权,本院将依法按程序选取评估机构。如对执行裁定内容有异议的,请于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次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未提出的,本院将依法按程序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联系人:王法官电话:0564-2780316联系地址: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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