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横穿马路引发事故 法院判决自担20%责任

安徽法制报 2019-03-20 10:18 大字

[摘要]法院判决自担20%责任

本报讯 行人横穿马路,摩托车刹车不及,将其撞倒,究竟责任如何承担?3月18日,记者从舒城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在审理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依法判决行人自负20%责任。

行人洪某向法院起诉时提交了交警部门的事故证明为证据。事故证明载明,事故发生于舒城县某公交站牌附近。洪某在横穿马路去公交站牌时,被张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撞倒,造成洪某受伤、张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报警处置,洪某被送往附近医院救治。由于事发路段无监控摄像,洪某与张某陈述不一致,且现场无目击证人证明,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交警部门未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

对于双方争议焦点即事故责任认定部分,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车辆、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同行,张某驾驶机动车未按上述规定驾驶避让行人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洪某在横穿马路时未充分注意自身安全,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应当承担次要责任。现洪某要求张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由张某赔偿80%,洪某自负20%。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张某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洪某11万余元,在交强险限额外赔偿洪某5.6万元,剩余20%损失由洪某自己承担。 (汪洁记者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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