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借款法院判决共同经营夫妻共还

安徽法制报 2019-02-26 09:42 大字

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依法判决债务人沈某、梁某共同偿还债权人李某借款本金30万元。

沈某与梁某系夫妻,因经营周转需要沈某向李某借款,李某便将其在中国建设银行办理的信用卡交给沈某,让沈某自己支取,双方约定月利率2%。2016年4月至2017年9月期间,沈某多次从李某的信用卡中取款,共计30万元整。2017年9月15日,沈某向李某出具30万元借条。但沈某借款后,并未按时向李某的信用卡还款。

为避免信用卡逾期,产生不良记录,李某于2017年10月、11月、12月以及2018年1月向银行还了30万元欠款。后李某多次向沈某索要,但沈某一直未还款。李某认为沈某与梁某系合法夫妻关系,沈某借款用于项目投资,项目投资的收入是沈某与梁某的家庭主要经济来源。李某一纸诉状将沈某与梁某告上法庭,要求两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庭审中,沈某称借款30万元属实,但双方并未约定利息,且借款一事梁某并不知情,是其个人债务,梁某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梁某也辩称其对沈某向李某借款情况毫不知情。

经审理法院查明,沈某与梁某于2012年8月成立了某某卫浴用品公司,两人对该卫浴用品公司按份持有股份,结合借款发生在公司扩大经营期间,以及沈某认可借款用途用于公司经营等,法院认定该笔借款系沈某与梁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沈某通过使用李某信用卡刷卡的方式向李某借款30万元,后李某代为还款,沈某未予归还。由于借条上未明确约定借款利息,且李某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约定了利息,故其诉请的借款利息法院不予支持。依法法院判决沈某、梁某于判决生效日起七日内归还李某借款30万元。 ·汪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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