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撞伤交警,男子终于领刑
本报讯3个多月前,舒城一男子酒后驾车时试图逃避检查,在撞伤交警后逃离现场。日前,舒城县法院对这起妨害公务的案件进行了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人苏某犯妨害公务罪,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2018年9月26日,舒城县警方统一部署9月28日、29日两晚在该县境内开展交通整治行动。9月28日晚,该县交警大队一中队民警汪某带领辅警夏某、李某等人,在城关镇大黉水巷与梅河路交叉口开展查禁酒驾行动。
当晚10点20分许,苏某酒后驾驶小轿车,由梅河路驶入大黉水巷时见交通警察在禁查酒驾,欲逃避检查,竟逆向行驶,其间被夏某、李某等4名辅警拦停。令人吃惊的是,苏某在将车辆稍作停顿后,不顾车辆前方执法人员的安全,加速驶离现场,致使夏某被撞倒地受伤。次日凌晨1点多,苏某在城关镇花桥路一大排档附近被民警抓获归案。此后,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夏某左腕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苏某的亲属积极赔偿夏某的损失,苏某的行为获得谅解。
“我们认为,被告人苏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遇公安机关查禁酒驾时,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且造成一名执法人员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法官说,从酒后驾车逃避检查直至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苏某主观上不具有主动投案的愿望,不构成自动投案。被告人苏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其行为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的近亲属在被告人苏某行为导致民警受伤后积极赔偿损失,被告人苏某的行为已获谅解,据此可酌定对被告人苏某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苏某的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苏某犯妨害公务罪,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方芳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窦祖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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