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获刑七个月

安徽法制报 2018-06-29 12:41 大字

舒城讯 十八岁江某在宾馆开房容留其朋友们一起吸毒,其双胞胎弟弟竟然也在其中,虽然初犯但后悔已晚。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判决被告人江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4日晚,被告人江某在其所住的舒城县城关镇某宾馆房间内,容留并伙同范某、许某、江小某、张某吸食毒品。2017年10月15日下午,被告人江某在其所住的舒城县城关镇某宾馆房间内,容留并伙同范某、许某、张某吸食毒品。2017年10月19日下午,在其所住的舒城县城关镇某宾馆房间内,容留并伙同范某、许某、江小某、张某吸食毒品。2017年11月3日,被告人江某因吸食毒品违法行为被舒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交待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为。

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某二年内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江某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接受公安机关民警询问时,主动供述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江某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不宜适用缓刑。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江某的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及社会危害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依照定,作出上述判决。

(方芳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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