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门婿起诉讨回征地款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8-06-26 15:49 大字

■ 方芳本报星级记者胡明兵

上门女婿余某土地被征,村民组却以其是上门女婿为由,不分征地款给他一家四口,好在舒城县人民法院以判决的方式支持了他们。

余某是舒城县乙村村民,1992年,与甲村丙村民组胡某结婚,户籍迁至该村,成为胡某娘家家庭成员,与岳父为同一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户成员,余某原户籍地不再有其住房和承包地。婚后,余某与胡某生育两子。 1996年,余某岳父和余某妻儿共同分得3.86亩承包地,后调整为2.61亩,户主为余某岳父。

自2010年起,余某及妻儿耕地被部分征收,丙村民组在讨论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时,以余某为上门女婿、余某及其妻儿对村民的祖业不享受权利为由,将余某及妻儿排除在分配范围外。丙村民组村民三次分配征地款人均6556.60元。

余某认为其到该村落户25年,理应享受本地村民的权利,将村委会和村民组起诉至法院,诉请甲村丙村民组支付征地补偿款26226.40元,甲村委会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丙村民组辩称,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是经过户代表大会和户代表表决制定的,是当时占81%的户代表意见,这是村民的祖业,有儿招婿的不享受。

甲村委会辩称,分配方案是按照民主程序决定的,符合法律规定,村委会在本案中没有决策权,所有的征地款是政府通过打卡到户,村委会只起联系作用,最终分配是村民组的决定,其程序合法,村委会并无实质过错。

舒城法院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但不得侵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利。

丙村民组在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余某及其妻儿均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其他村民一样履行了村民应当履行的义务,理应获得征地补偿款,人均6556.60元,余某一家四口合计26226.40元;甲村负责办理丙村民组土地征收补偿事务,并提取一定数额的补偿款,丙村民组的分配方案经甲村报送审批,其对丙村民组分配方案中的错误未予发现和纠正,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甲村丙村民组支付余某一家四口征地补偿款26226.40元;甲村村民委员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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