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矿产致损111万余元 男子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刑

安徽法制报 2018-06-05 10:51 大字

舒城讯 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采矿刑事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魏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下半年至2016年5月间,被告人魏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以为舒城县某村修建水渠、道路等为由,雇佣时某、周某等人使用挖掘机等工具,在舒城县该村境内非法进行采石活动。期间,该镇人民政府、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舒城县国土资源局先后多次对魏某的行为进行制止、查处。2016年6月,经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11地质队鉴定:魏某非法采矿采出111b类建筑用安山质凝灰岩矿石资源量为74242.3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经济价值为1113635元。案发后,被告人魏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开采矿石部分用于生产生活需要,在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被告人曾因非法开采矿石,被处罚款,依法应当折抵罚金。

(刘慧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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