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解读·银行卡被盗刷谁来赔偿损失

安徽日报 2018-05-02 09:44 大字

■ 方芳

银行卡在异地被盗刷,银行认为公安机关已破案应由公安机关追回储户损失,银行无过错且不应赔偿,其主张能否获得支持?案经舒城县法院审理,判令被告舒城县某银行赔偿被盗刷的全款及利息;银行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近日维持了原判。

去年4月12日13时许,舒城居民王女士在浙江嘉兴刷卡缴税时,发现自己银行卡里12.28万元不翼而飞。王女士到当地银行查询得知,其银行卡当日中午在重庆的珠宝玉器店被刷卡支付3次。一直随身携带保管的银行卡,怎么会在重庆被刷?王女士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报案。该案侦破后,警方在犯罪嫌疑人处发现大量被复制的银行卡。王女士认为发卡银行有义务保障储户存款安全,遂一纸诉状将舒城县某银行告上法院,要求判令该银行立即返还12.28万元,并自被盗刷之日起支付利息。

被告银行辩称,原告王女士的银行卡被盗刷,公安机关已破案,应要求公安机关追回损失;原告在使用银行卡过程中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导致密码泄露,应自行承担责任;刷卡并非在被告银行发放的POS机上,无法辨识卡的真伪,被告不存在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在银行卡使用过程中,银行卡的真实性与密码的符合性是确保资金安全和正当支付的关键,银行负有保障银行卡真实性及唯一性的义务,而持卡人则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其密码的义务。原告在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后,立即报警并将涉案银行卡交由公安机关复印备案,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原告作为持卡人存在银行卡保管不善或泄露密码的故意或过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虽涉嫌刑事犯罪,但本案系原告基于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刑事案件的侦办不影响涉案合同关系中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由于被告的银行卡不具有唯一的可识别性,加之银行卡系统不能辨别真卡和伪卡的安全隐患,给刑事犯罪以可乘之机。

因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违约行为,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被告舒城县某银行赔偿原告王女士12.28万元及自银行卡被盗刷之日起至还款日的利息。

【法官评说】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原告王女士银行卡被盗刷虽然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但不影响其依据合同向被告银行主张权利。银行卡是储蓄户据以向银行提取款项的凭证,银行有义务鉴别银行卡真伪。本案中,原告得知存款被盗刷,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警并提供了银行卡原件,因此证明原告并非自己或授权他人使用涉案银行卡进行消费,银行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在使用银行卡过程中密码泄露,导致损失,且涉案银行卡(伪卡)能够在其他银行提供的POS机上使用,应认定被告银行与提供POS机的银行之间存在委托与被委托关系,被告认为提供POS机的银行所提供的POS机对伪造卡不能识别存在技术缺陷,因提供POS机的银行代表被告履行合同存在瑕疵并造成原告损失,其违约责任应由被告承担。

新闻推荐

藏族姑娘20年后重逢父亲

三地爱心传递 一朝梦圆成真

舒城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舒城县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