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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四人毁损耕地办厂获刑罚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7-12-12 11:55 大字

■ 方芳陶慧本报星级记者胡明兵

非法占地建厂建房在农村比较常见,给大家的印象好像是占点土地建个厂建个房,没啥,最多国土局罚点款。但舒城县法院最近的一个判决告诉你,非法占地建房建厂,情节严重的,处罚可不止罚款这么简单,那是要判刑的。

2012年以来,舒城人汪某陆续租赁了舒城县万佛湖镇某村村民组集体土地开办预制厂。2014年5月,因建筑用砂紧俏,汪某与王某、李某三人商定在该预制厂内的土地上合伙开采砂场经营,随后丁某参与入股。2014年7月,四人又转租了与该预制厂相邻的约3亩水塘,扩大采砂范围。之后雇请人员在该预制厂范围内的土地上,采挖旱砂以及在水塘内及边缘采挖水沙,连同从外地购回的石料进行破碎、筛选后,分为砂子和石料以不同的价格对外销售,四人按出资比例分配非法利润。舒城县国土局于 2015年 10月、2016年3月两次下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四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期间,四人规避行政机关查处,仍然断断续续采砂。

2016年12月,舒城县国土局将该案移送舒城县公安局处理,四人得知公安机关调查此事时停止经营。经六安市国土局组织专家鉴定,四人占用的22.48亩耕地已不具备耕地土壤的基本属性,丧失农作物种植功能。

舒城县法院认为:四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耕地,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刑法规定:判决汪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王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李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丁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追缴四被告人违法所得款计17.3万元,上缴国库。

法律链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四被告人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政府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时,仍然规避,擅占22.48亩耕地,破坏了大量土地资源,使其丧失了农作物的种植功能,触犯了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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