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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车未过户,发生事故要担责吗?

皖西日报 2017-10-12 01:53 大字

本报讯(何流 记者 储勇)今年4月份,陶某将其一辆轻型自卸货车以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某,双方签订了车辆买卖协议,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6月13日,王某驾驶该车行驶途中不慎发生事故,致他人受伤,因就损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受害人秦某将驾驶人王某、车辆登记人陶某和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舒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王某驾驶车辆与原告秦某驾驶的电瓶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该事故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被告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应依相关法律及保险合同约定,对原告承担直接赔付责任。被告陶某虽为事故车辆登记所有人,但该车辆已经以买卖方式转让并交付他人,虽然没有办理所有权登记,但事故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除去保险赔偿责任限额内不足部分,依法应由受让人王某承担赔偿责任,陶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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